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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伤残安装假肢,用人单位支付57万元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6月25日到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2011年7月8日下午,原告在工作中,由于对所操作的机器设备不熟悉,右手被绞入机器,致右手自腕关节处完全离断,腕关节毁损。后进行了右前臂远端截肢手术。2011年12月30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豫郑工伤认字(2011)513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河南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李某某所受伤害确定为工伤。2012年3月2日,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构成五级伤残,可安装假手,停工留薪期自受伤之日起九个月。【法院判决】被告河南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万四千四百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万八千八百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四万七千三百八十八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六万五千八百五十八元、假肢费用五十七万六千八百九十二元,共计八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律师解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中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造成原告因公致残所需配置的假肢辅助器具费用无从在工伤基金中得到支付,被告应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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