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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约定应向单位返还住房补贴

2016-12-26 08:00:10 无忧保
李某于2014年1月被a公司录用担任公司技术总监。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还签订了一份住房补贴合同,双方约定王必须为公司工作服务5年。2014年12月底,李某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几次找李某谈心多次挽留。但1个月后李某坚持要离职,为此,公司要求李某返还给予的住房补贴,几经交涉李某表示愿意返还部分住房补贴。于是,公司向劳动人事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李某返还已支付的住房补贴,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付出相应的劳动,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合同义务。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物,如汽车、房屋或者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李某须为公司服务5年。如果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者违纪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须返还公司给予的住房补贴。现在李某服务期未满即提出与公司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李某应该返还特殊待遇住房补贴。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李某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返还特殊待遇住房补贴。【评 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住房补贴的特殊待遇,劳动者必须为公司服务5年,如果期限未满,因个人原因辞职,劳动者是否须返还公司支付的特殊待遇住房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职工在服务期内未按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由此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李某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返还。本案的李某在双方的合同中约定须为公司服务5年,现在李某违约了,与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显然已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按照双方的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李某须返还公司给予的特殊待遇住房补贴。因此,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支持公司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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