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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016-12-26 08:00:10 无忧保
2008年5月1日,李某进入某医院从事护士工作,月工资1200元,单位与李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李某工作期间,单位经常安排李某在工作日的晚上加班,有时还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但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2013年4月24日,用人单位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后,李某多次与单位协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未果,无奈之下李某向湖南省汝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仲裁院立案后,经过审理查明,仲裁院支持了李某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评 析】劳动争议仲裁院认为: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庭审中,李某出示了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考勤、加班记录,已经证实李某存在加班事实,但用人单位未就李某加班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李某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请求得到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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