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员工自愿加班单位可不支付加班费


【基本案情】张某在a公司工作,双方签了一年劳动合同。a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待遇上实行计时工资。张某工作很努力,经常主动加班,直到工作任务全部完成。在合同期满后,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其经济补偿。张某拿出一年的考勤记录,要求公司支付这一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而公司断然拒绝,公司认为对加班制度有明确规定,张某的加班不是单位安排的,完全是他个人为多挣收入的自愿行为。按照公司规定,只对公司安排的加班负责,并支付加班费,由于张某的加班不在安排之列,则不另行支付加班费。张某为此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经庭审后裁决,张某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手续的加班,属自愿加班的行为,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评析】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通常所说的加班是指延长工作时间,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界定为,是指用人单位在正常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又另外安排职工上班的。延长工作时间分两种形式:(1)加班。即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进行工作。(2)加点。即职工在每日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推迟下班或者提早上班。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对加班做了很多限制,并且要求用人单位对加班人员支付较高的加班费,其目的在于防止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损害劳动者的休息权。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的加班应该是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行为,而不是劳动者自愿加班的行为。本案中,张某的加班未得到公司同意,也未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加班手续。因此,其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未得到仲裁的支持。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