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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交接,用人单位可要求赔偿

2016-12-26 08:00:10 无忧保
许某在某公司工作,2014年提出离职申请,二日许某自行离职不再到该公司报道。后许某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拖欠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和补偿金。下面由华律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该劳动纠纷案件,感谢您的关注!基本案情:许某入职深圳某公司,2014年9月15日提出离职申请,9月16日即自行离职不再到该公司报道。后许某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15日拖欠工资12000元整以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在许某提出仲裁申请后,该公司也提出反诉:要求许某赔偿因未履行交接手续及因岗位空缺而导致公司损失共计14000元。现该案由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劳动律师文开齐负责审理。律师分析:第一,程序上。在该案件中,用人单位提出了反诉。提出反诉应当符合下列几个条件:(1)必须是由仲裁的被申请人向仲裁申请人提起,主体要合格、准确。(2)必须是在案件受理后,庭审辩论结束前提起。(3)必须是在时效内提起,仲裁时效为争议发生之日起60。(4)诉讼的反诉必须以仲裁的反诉为前提,如果仲裁时未及时提起反诉的,诉讼的反诉将不被受理。(5)必须向仲裁庭递交仲裁反诉书,写明反诉人、被反诉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写明反诉的具体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第二,实体上。其一,《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根据该条款规定,劳动者在离职时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所以,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或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及时办理工作交接。若劳动者未及时完成交接工作,用人单位只是可以暂时不用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员工交接完工作了,还是需要进行支付的。其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该条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综上,公司拖欠许某的工资应当如时支付。许某要求的经济补偿金在其完成工作交接时也应当支付给劳动者。许某因延时交接给该公司造成的损失,如果公司方能够提出有利的证据,许某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律师提示:员工有义务进行工作交接,其拖延与用人单位的工作交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仲裁委员提起申诉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员工承担损失。如果能通过书面的证据证明,该离职员工已经明确表示不进行工作交接了,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拒付经济补偿金了。因此,劳动者在离职时,应当主动完成与公司的交接。这样既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又不至于落公司口实,让公司以劳动者未完成交接拒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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