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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行社导游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案例

2016-12-26 08:00:10 无忧保
案情简介:申请人王某某系挂靠四川某导游服务公司的导游,但王某某长期为中国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带团旅游服务工作。2013年7月2日至7月4日王某某担任中国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蜀国风光草原三日旅游团导游,带团前往旅游目的地,旅游结束后返回成都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某在事故中受伤,经住院治疗左眼球摘除。事故发生后,中国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拒绝承认与王某某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认可王某某受伤系工伤。为此,王某某中国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为用人单位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裁决结果及理由:劳动部门受理王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认为王某某劳动关系不明确,中止了工伤认定程序。王某某随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中国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或四川某导游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认定:王某某为中国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主要从事带团旅游服务工作,在此期间接受中国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管理,中国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按约定向王某某支付劳动报酬,故认定王某某与中国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最终劳动部门根据劳动仲裁委的裁决结果,作出王某某系工伤的认定结论。律师意见:本案律师接受委托后,查找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在仲裁委开庭时,列举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并详细的向仲裁委就劳动关系问题进行了阐述,据理力争,其观点得到了仲裁委的认可,为王某某工伤认定奠定了基础。由于我国关于导游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少,甚至还存在所谓专职导游及社会导游之分,导游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维护。特别是王某某这种挂靠导游服务公司,由导游服务公司每年进行年审,缴纳一定的年审费,但实际又在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的导游,在出现工伤等事故后,导游服务公司及旅行社均会推托各自的责任,让导游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律师建议,从事导游的劳动者,不论是所谓的专职导游或社会导游。在为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过程中,应保留好与旅行社或导游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包括关于工资报酬、接受管理、从事导游服务工作的材料。这样在与旅行社或导游服务公司发生纠纷的时候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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