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辟蹊径”要回不在工伤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


【案情简介】b公司为施工a公司的车间改造工程,购买了北京某门业公司的钢质门,北京某门业公司指派其员工刘某前往安装。2009年12月21日下午,刘某在a公司的车间为b公司安装钢质门,在刘某已经告知b公司工作人员车间是稀料车间,安装可能存在危险的情况下,b公司仍强令刘某危险作业,导致车间发生火灾,刘某被严重烧伤,被鉴定为工伤伤残一级。刘某住院医疗费90多万由北京某门业公司垫付,其中有34万的医疗费不在工伤医疗保险范围内,北京某门业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工伤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该笔医疗费,法院支持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刘某返还34万元的医疗费。刘某认为其在工作中受伤,该笔医疗费应由公司承担或者由侵权公司承担,遂委托律师代理本案。【代理思路】不在工伤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已经由二审法院审理并判决由个人自行承担,再审改判的可能性不大。通过分析刘某的案情,本律师发现由a、b公司这两家侵权公司承担这笔不能报销的医疗费希望更大。因为刘某向a、b公司提起侵权赔偿诉讼时,虽然刘某请求了130万元的医疗费,但是法官对该请求没有审理,也没有做出判决。未能审理的原因是北京某门业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刘某的医疗费由其承担且医疗费票据已经入账,法院据此认定刘某不存在医疗费的损失,既然无损失也就没有处理的必要了。但该医疗费损失在北京某门业公司向刘某要求返还这笔医疗费的判决生效后已经实际发生了,现在可另行提起侵权诉讼,要求a、b公司各按40%的责任承担上述不能报销的工伤医疗费。【案件结果】为帮助刘某尽快拿到医疗费,本律师在庭前、庭后与当事人及法官多次沟通后,为当事人出具了调解方案,最终刘某与a公司和b公司以30万元调解结案,两千多元的诉讼费因在立案时办理了减免手续,刘某无需承担任何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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