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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主动辞退企业需支付补偿金


某县经济开发区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分别于2014年9月和2015年3月分别招聘一批员工,从事车间生产,工作期间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4月,公司以生产任务减少为由,主动辞退14人(程某等10人为2015年3月招聘,王某等4人为2014年9月招聘)。【案 析】一、关于双倍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在1个月之内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合法的。程某等10人在a公司工作未满1个月,此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a公司没有违法之处,因此,程某等10人要求双倍工资,于法无据。所以,a公司不需要支付程某等10名员工的二倍工资,但从2014年10月起应当支付王某等4人的二倍工资。二、关于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程某等10人为2015年3月招聘,不满六个月,王某等4人为2014年9月招聘,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所以a公司应当支付程某等10人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王某等4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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