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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某与A木器厂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6-12-26 08:00:10 无忧保
奉某与a木器厂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是工伤案件之经典,本案奉某维权艰难,几乎走完了工伤案件的每一道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仲裁、民事诉讼均经历了,本案比较完美的地方在于律师做了细心的调查,在仲裁之前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虽然本案从提起仲裁到结案会历经四年之久,但奉某最终会得到应有的赔偿,正义的到来不可阻挡!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奉某,男,某年10月8日出生,瑶族,身份证号...,湖南省溆浦县人,家庭住址:湖南省溆浦县某镇某村某组。现住广东省深圳市某区某镇金星村。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某区某镇a木器厂,住所地:深圳市某区某镇金星村横田。负责人李某,该厂经理,联系电话:...,...。请求事项:请求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12年3月25日在被申请人处从事电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被申请人每月支付申请人固定工资3000元人民币。2012年5月27日16时许,申请人在维修机器时,左手不慎被机器绞入,事发后即送往深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因左手严重受伤,左手掌被全部切除。申请人于2012年6月12日出院。申请人受伤以后,被申请人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怠于工伤认定和履行赔偿义务,鉴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此致深圳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奉某2012年7月5日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奉某,男,瑶族,某年10月8日出生,家庭住址:湖南省溆浦县某镇某村某组,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广东省深圳市某区某镇金星村。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某区某镇a木器厂,系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深圳市某区某镇金星村横田。负责人:李某,职务:经理,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请求事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深圳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现被申请人正在转移资产,企图逃避赔偿责任。恳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李某粤...丰田小型汽车及工厂的全部资产。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12年3月25日在被申请人处从事电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由被申请人每月支付申请人工资3000元人民币。2012年5月27日16时许,申请人在维修机器时,左手不慎被机器绞入,事发后即送往深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因左手严重受伤,左手掌被全部切除。申请人于2012年6月12日出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受伤以后,被申请人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怠于履行赔偿义务,现被申请人欲悄悄转移经营场所,进行资产变卖,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申请人能够得到适当赔偿,申请人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台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第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规定向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恳请贵院支持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此致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奉某2012年7月5日附:1、深圳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2、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李某粤...丰田小型汽车登记资料3、调查笔录4份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申请人奉某,男,瑶族,某年10月8日出生,家庭住址:湖南省溆浦县某镇某村某组,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汪丁律师,湖南志涛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请求事项:请求对申请人因工伤事故导致的残疾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12年3月25日在被申请人处从事电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被申请人每月支付申请人固定工资3000元人民币。2012年5月27日16时许,申请人在维修机器时,左手不慎被机器绞入,事发后即送往深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因左手严重受伤,左手掌被全部切除。申请人于2012年6月12日出院。申请人受伤以后,被申请人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怠于工伤认定和履行赔偿义务,为此申请人主动向贵委员申请工伤赔偿仲裁,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因此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贵委员会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某仲劳人仲案字(2012)0564号仲裁裁决书,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不服该裁决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某城法陈民初字(201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2012年11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在开庭当天又请求撤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某中法民三终字(2013)6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被申请人撤回上诉。之后,申请人向贵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贵委员会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某仲人社工伤认字(2013)第0342号工伤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受到的人身伤害为工伤,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申请人特向贵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此致深圳市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人:奉某2013年7月5日附:申请人身份证深圳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某仲人社工伤认字(2013)第0342号工伤认定书申请人工伤医疗的有关病历资料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奉某,男,瑶族,某年10月8日出生,家庭住址:湖南省溆浦县某镇某村某组,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某区某镇a木器厂,系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深圳市某区某镇金星村横田。负责人:李某,职务:经理,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请求事项:1、请求贵院对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某城法立保字第3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的被申请人负责人李某的财产(粤...丰田小型汽车及工厂的全部资产)因保全期限即将到期予以续保。2、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负责人李某与其妻陈素俊共有的位于深圳市某区陈江街道办事处陈江大道南59号风华丽都102栋15层03号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某州字第...号。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12年3月25日在被申请人处从事电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由被申请人每月支付申请人工资3000元人民币。2012年5月27日16时许,申请人在维修机器时,左手不慎被机器绞入,事发后即送往深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因左手严重受伤,左手掌被全部切除。申请人于2012年6月12日出院。被申请人至今仅支付了申请人部分医疗费用,怠于履行工伤赔偿义务,2012年7月,申请人向深圳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赔偿仲裁。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遂先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同时依法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申请人负责人李某粤...丰田小型汽车及工厂的全部资产),贵院于2012年7 月10日作出(2012)某城法立保字第327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保全的财产标的予以查封。2012年7月31日,深圳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某仲劳人仲案字(2012)0564号仲裁裁决书,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被申请人不服该裁决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某城法陈民初字(201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2012年11月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在开庭当天又请求撤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某中法民三终字(2013)6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被申请人撤回上诉。被申请人纯属滥用程序权利拖延时间,给申请人造成讼累。后深圳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事实劳动关系得到确认并经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某仲人社工伤认字(2013)第0342号工伤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受到的人身伤害为工伤,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随后申请人需提起工伤赔偿仲裁,但贵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某城法立保字第3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财产保全期限即将到期,申请人因此特申请续保。同时,因申请人左手手掌被全部切除,上述所保全的财产难以使申请人得到充分赔偿,被申请人绞尽脑汁逃避赔偿,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负责人李某与其妻陈素俊共有的位于深圳市某区陈江街道办事处陈江大道南59号风华丽都102栋15层03号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某州字第...号。恳请贵院支持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此致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奉某2013年6月30日附:1、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某城法立保字第327号民事裁定书2、深圳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某仲劳人仲案字(2012)0564号仲裁裁决书3、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某城法陈民初字(2012)72号民事判决书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某中法民三终字(2013)67号民事裁定书5、深圳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某仲人社工伤认字(2013)第0342号工伤认定书6、四川省威远县公安局公民个人信息表:证明李某与陈素俊系夫妻关系7、深圳市房产局房屋权属档案信息查询结果中止审理申请书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与某区潼桥镇a木器厂(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李某)工伤赔偿仲裁一案贵委员会业已受理,现因申请人向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3年7月1日作出某市劳鉴通字(2013)第37号通知书,认为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请申请人于2013年7月11日到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鉴定,并于20日后领取鉴定结论及相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本案进行工伤赔偿认定的关键依据,为此,特向贵委员会申请中止审理,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后再恢复审理,望予准许!申请人:奉某2013年7月5日证 据 目 录证据编号页数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原复件1-11申请人奉某身份证主体身份复1-22被申请人某镇a木器厂/潼湖镇a木器厂工商登记资料复1-31被申请人经营者(负责人)李某身份证复22病历资料申请人受伤时间、入院出院时间、伤情记录复31某仲人社工伤认字(2013)第0342号工伤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受到的人身损害为工伤,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复41某市劳鉴字(2013)第h19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申请人劳动功能障碍(伤残)五级,生活自理达不到等级,同意配置国产普及型功能手,医疗终结日期2013年7月11日复54湖南省假肢矫形司法鉴定中心(2013)假肢临鉴第1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申请人)适合安装国产普通适用型前臂单自由度肌电手假肢,根据中康协(2009)《辅助器具基本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该上肢假肢价格为26000元/具,假肢使用寿命为4年,假肢使用期间维修费用为产品价格的20%;2、首次安装假肢期间,需住院康复训练约20天,陪护1名。以后维修及安装时住院康复约15天,住院康复期间食宿费用另外支付。复61某市劳安鉴字(2013)第2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根据医疗诊断结论和医疗机构意见,同意安装国内市场普及型产品(安装辅助器具)复7-13奉族团调查笔录申请人于2012年3月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电工,于2012年5月27日下午四点在检查压刨机时受伤,被申请人每月给申请人固定工资3000元,包吃包住,每月领工资时会在被申请人相关登记表上签名确认复7-24杨某良调查笔录证明同上,该份笔录被调查人杨某良不但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还提供了其2012年6月份在被申请人处的上班打卡记录复7-33沈某田调查笔录证明同上复7-46步某厂调查笔录证明同上,该份调查笔录被调查人步某厂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关于木器加工的承包合同。复81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鉴定费用300元,由申请人证据垫付复91劳动能力辅助器具鉴定费发票鉴定费用300元,由申请人自己垫付复103湖南省假肢矫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发票鉴定费用2200元,有申请人自己垫付复提交人: 提交时间: 接收人: 接收时间:民事诉状原告奉某,男,某年10月8日出生,瑶族,身份证号...,湖南省溆浦县人,家庭住址:湖南省溆浦县某镇某村某组。联系电话:...、...。被告某区潼湖镇a木器厂,经营地址:深圳市某区潼湖镇三和村。负责人李某,该厂经理,联系电话:...,...。原告因工伤赔偿一案,不服深圳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某仲劳人仲案字[2013]第0226号仲裁裁决书,现提出起诉,原告认为,原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原裁决书以当事人双方对原告工资水平均未能举证证明,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及2012年深圳市人力资源市场电工工资指导价位,确认原告受伤前平均工资为2596元/月,以此作为计算工伤待遇的基数,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错误。原告于2012年3月25日进入被告处从事电工时,口头约定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固定工资3000元,原告每月在被告处结算工资时在工资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可被告拒不出示这些工资单,理应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其次原告提交了四位工友奉族团、杨某良、沈某田、步某厂的调查笔录,杨某良提供了在被告处的上下班出勤打卡记录,步某厂提供了其与被告签订的关于木器加工的承包合同,四位工友身份确定,证言证明力强劲,他们的证言均证明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固定工资3000元并在工资单上签字确认,仲裁委应当对此予以采信,以月工资3000元作为计算工伤待遇的基数。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0元,合计234000元。即使不采信上述证据,也不能参照2012年深圳市人力资源市场电工工资指导价位,而应参照仲裁辩论结束之前上一年度即2013年深圳市人力资源市场电工工资指导价位,并且深圳市从7月1日起,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将执行2977元/月,仲裁委确认原告受伤前平均工资为2596元/月,显失公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裁决书未裁决被告支付原告住院16天的住院护理费1600元错误。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子在医院进行护理,但因疏忽和系被告方办理出院手续,未请求深圳市第一人民医院在相关病历资料上记录护理情况,原裁决书以未进行相关举证为由不予支持错误。原裁决书认定原告停工留薪工资为35046元错误,应以月工资3000元作为计算停工留薪工资的基数,原告自2012年5月27日受伤,至劳动鉴定结论确定的医疗终结期2013年7月11日止,共15个月的工资应为45000元。原裁决书依据《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认定原告安装的假肢前臂肌电假肢为11000元/只,未采信湖南省假肢矫形司法鉴定中心(2013)假肢临鉴第1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所鉴定的26000元/具,但采信该鉴定意见书其他关于“假肢使用寿命为4年,假肢使用期间维修费用为产品价格的20%;首次安装假肢期间,需住院康复训练约20天,陪护1名。以后维修及安装时住院康复约15天,住院康复期间食宿费用另外支付。”的鉴定意见,并以此计算肌电假肢维修费、康复训练期间(20天)的陪护费和住院期间(200天)的食宿费,且未以法定标准进行损失计算,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首先、比较《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假肢前臂肌电假肢为11000元/只与中康协(2009)《辅助器具基本产品指导价格目录》26000元/具,显然后者更权威,且后者所确定的价位产品质量更为可靠,如采信前者,就不能确定使用使用寿命为4年,应当更短。其次、即使肌电假肢均采信使用寿命为4年,根据联合国公布的标准,中国人均寿命为73.5岁,原告受伤时26岁,还需使用47.5年,故需要安装维修13次,而原裁决只计算了12次是错误的。再次、原告安装假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20天)的陪护费和住院期间(200天)的食宿费应以法定标准计算,仲裁委在明知存在法定标准的情况下不予支持法定标准,显失公平。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残疾器具费(含维修费)405600元;首次康复训练陪护费(20天),每次维修总计的食宿费用(200天)按法定标准进行计算。原裁决书未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司法鉴定费2200元错误,被告自原告出院之后,对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均不予理睬,原告申请关于安装假肢的司法鉴定属于不得已而为之,且相关鉴定意见是计算假肢费用的必要依据,仲裁委也采信了其中的部分意见,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司法鉴定费用。故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劳动能力辅助器具鉴定费300元之外,还应当支付原告假肢矫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2200元,合计2800元。综上所述,原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特诉至某区人民法院,祈请法院查明事实,判如诉请!此致某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奉某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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