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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医疗过错纠纷上诉后改判成功案例


一、案件简介:2010年9月2日,原告高某因“发热4天、伴腹胀”进入被告重庆某三甲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全腹膜炎、粘连性不全性肠梗阻等,同日在全麻下进行了急诊剖腹探测术,同月22日出院,事后,高某因病情加重再次入院治疗,诊断为:肠梗阻、腹腔感染,采用药物治疗措施。被告认为治疗有效,便通知高某出院。同年12月11日,高某因相同病因再次入院治疗,诊断为:腹膜炎、粘连性肠梗阻,并于同日进行了剖腹探测术、腹腔引流术,手术报告称手术顺利,但高某因病情持续加重,被告又于同月27日对高某进行了肠粘连松解术,最终导致高某右半结肠被切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二、主要争议焦点:本案医方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分析结果能否直接作为判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或过错大小的直接依据。三、一审判决:该案一审判决认为:庭审过程中进行的两次司法鉴定(第一次作出后,被告不服申请了重新鉴定)均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作出,且系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依据充分,对此予以采信,鉴于医方(被告)的错过与被告自身疾病因素是造成疾病迁延、损害后果扩大的共同因素,故判决高某的损失根据鉴定报告的因果关系分析承担50%。四、本律师提出上述主要观点:律师接受委托后,就主要争议问题,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以下上诉意见:1、一审关于被告医方的过错以及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两份鉴定意见均具备法律效力和证明力,而两份鉴定意见对于过错所进行的分析不尽相同,第二份由被告申请重新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明显有偏袒被告之嫌;2、被告对高某的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失误与其作为三级甲等医院的医疗水平极不相符,是造成高某连续住院、花费增加、并最终导致残疾的重要因素;3、高某自身的疾病因素并非高某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因此减轻被告作为医方的过错。另外,第三方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只能作为判断过错大小的参考,而不能直接作为判决的依据。4、二审判决结果:高某的关于医方过错大小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并改判医方承担7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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