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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变相收取劳动者押金也违法

2016-12-26 08:00:10 无忧保
不久前,王某来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追要押金。经调查得知,王某到某饭店应聘服务员,饭店经营人在录用时收取了王某500元作为押金。工作一段时间后,王某感到工作繁重,无法适应,提出辞职。在追要押金时,该饭店经营人称收取的费用中300元是工装费,200元是培训费,不予退还。对该单位非法收取押金的行为,劳动监察员责令饭店经营人立即退还押金,并对其处以1000元的行政处罚。【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第八十四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因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无论是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前,还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只要招用劳动者,均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否则一经查实,必将受严惩。近年来,随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执法检查力度的不断加大,大多数用人单位不敢再明目张胆地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转而偷换概念,巧立名目,给押金穿上“马甲”,采取了一些变相的方法或手段,达到向员工收取抵押金的目的。比如以统一着装为名,向劳动者收取一定的服装费;以加强管理和培训员工为名,收取培训费;以提供中晚餐为名,预收伙食费、住宿费;以转正为名,收转正费、风险保证金。还有像汽车运输行业收取的车辆安全保证金,美容、美发、洗浴行业的耗材费等,这些花样繁多的名目其本质都是押金。此外在该案中,饭店经营人称收取王某的200元是单位为培训王某所产生的费用,不是押金,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对劳动者是否应承担培训费用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即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并且与该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才需承担相应的培训费。很显然,劳动者承担培训费用的前提应当满足一是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必须具备出资的支付凭证;二是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而且,承担的费用也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该案中,饭店对王某进行的内部上岗培训,显然不属于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培训费为名收取的费用就是押金,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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