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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2008年11月,王某进入某单位从事包装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申请人工作期间,单位安排申请人在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单位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人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仲裁院受理立案后,经庭审查明,仲裁院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评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在庭审中,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申请人在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存在加班的事实,故本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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