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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时谎称已婚已育入职后怀孕遭解雇

2016-12-26 08:00:10 无忧保
【案情简介】因担心遭就业歧视,已婚未育的王女士求职时谎称自己已育,随后被一家单位录用。两年后,该单位发现王女士虚报个人资料实为未育的情况,遂将其解雇。王女士认为单位存在用工歧视并违反法律规定,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律师意见】劳动者有义务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信息,如个人身份信息,反映劳动者工作技术能力的相关资格证书、工作履历,涉及劳动者工作能力的健康证明等。但是,劳动者的生育情况属于个人隐私,不属于该法条规定的劳动者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的内容之一。其次,在本案中,单位并没有把是否生育列为是否雇佣的依据之一。因此,这样的欺诈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依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隐瞒真实情况、不诚实、或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呢?虽然劳动者有义务提供相关个人信息,但是有些信息既与履行劳动合同无直接关联,又确属个人隐私,比如,与劳动能力无关的婚姻状况等,如果劳动者拒绝披露,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录用。故企业在维护自身知情权时,一定要注意维权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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