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青岛城阳某企业职工发生十级工伤经仲裁调解获赔5万的工伤案例

2016-12-27 08:00:13 无忧保
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郑某某,男,汉族,1979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东平县东平镇马庄村x组x号,身份证号:370923197xxxxx,联系电话:159 49xxxxxx被申请人:青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xxx路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仲裁请求1.依法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816.125元(1.5个月*月平均3210.75元);2.依法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733元(社保基数1911*3个月-1000元);3.依法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3年6月份工资4638.5元(取2013年4月工资4356和5月工资4921元的平均数);4.依法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475.25元(本人平均工资3210.75元*7个月);5.依法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466.32元(青岛社平工资3116.58元*4个月);6.依法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932.64元(青岛社平工资3116.58元*8个月)事实与理由:申请人2012年2月10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2012年11月27日发生工伤,致使申请人右手中指末节缺损,2013年3月5日青岛市城阳区社保局予以认定工伤(编号:青城人社伤认决字【2013】第cy xxxxx号),2013年5月10日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出具鉴定结论认定申请人构成十级伤残。自申请人入职至2013年5月底,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自2012年2月份至2013年5月份的社会保险。发生工伤后,申请人休息了3个月,被申请人未依法支付停工留薪工资,仅支付了1000元。被申请人尚未支付2013年6月份工资大约4638.5元。因被申请人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没依法进行工伤赔偿,申请人于2013年7月1日进行辞职。为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望裁如所诉。此至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郑某某2013年7月1日处理结果:经仲裁委主持调解,代理律师与对方律师反复交涉,对方一次支付该员工5万元赔偿金,一次了解。

标签:   案例工伤案例工伤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