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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案例二——上班突发疾病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可认定工伤

2016-12-27 08:00:13 无忧保
案情简介:原告:白某,上海某实业公司职工,安徽省阜阳人被告:上海某实业公司原告白某的丈夫林原是上海某实业公司的职工,在2013年6月1日10时28分,林原在上班时感到胸痛、呼吸苦难、不舒服,随后便不省人事,送到附近上海仁济医院抢救,虽医院尽力抢救,可终究还是无效,林原于2013年6月2日零时46分死亡。经医院检查,林某死于突发性心脏病。上海某实业公司没有为白某购买社会保险。现在林某的妻子,即原告白某,与林原所在单位因为赔偿问题发生了纠纷,白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赔偿,仲裁委法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工亡赔偿金等560332元,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原是疾病死亡不能按照工亡进行赔偿。故引起本案。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后判决被告上海某实业公司赔偿原告丧葬补助金2815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91300元等计532201元。律师说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范围)规定: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工伤。林某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自发病起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故林某的死亡属于视同工伤的范围,裁决书和判决书判决用人单位给付工亡补足金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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