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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

2016-12-27 08:00:13 无忧保
接受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后本代理律师认真查阅了本案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并参加法庭调查,在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充分了解的前提下。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根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被申请人与刘某不存在事实劳动法律关系。理由如下:一、根据本案胡某询问笔录中陈述“问:在本起事故中死亡的刘某是你们公司员工吗?答:不是我们员工,是我们劳务队的施工人员。问:你们和劳务队是什么关系?答:劳务队就是我们找来给我们干活的人,至于找什么人、找多少人我们不管,我们就只管限期让他们把工程保质保量干完,给他们付工资,劳务队的人和我们没有直接关系”徐某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与胡某一致“我不是公司员工,是劳务队的负责人,他们公司雇我们劳务队干活,一米多少钱承包的”。在此代理人要证明的是,被申请人是将京藏高速1630km+420m处大红山隧道消防设施升级改造工程的部分工程承揽给徐某。被申请人只负责监管施工进度、质量,在徐某按时交付工作成果后向其支付报酬。至于徐某的劳务队找什么人、找多少人被申请人都无权过问,被申请人和劳务队、刘某没有任何隶属或者管理关系。二、被申请人从未直接向刘耨支付过工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支付过报酬,被申请人根本就不认识刘某。三、根据吕某在第二次询问笔录中陈述“今年大概是6月份进的这个公司,我比他(指刘某)早几天,都是我们带班领导的外甥惠某把我们叫去的,他在兰州包活的,给他舅舅帮忙的”。和徐换州陈述一致“问:刘永章是什么时候来的?谁把他叫来的?有没有签合同?答:刘某是早上来的,是我外甥惠某叫来的,没签合同”。在此代理人要证明的是,1、死者刘某系徐偶外甥惠某叫去给徐某帮忙的,并非受被申请人聘请或委任,和被申请人无任何直接关系,被申请人也从未聘请或委任刘某从事任何劳动工作。2、死者刘某在此与徐某形成的是个人劳务关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5条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死者刘某系第三方过错致害,且第三方已现全额赔偿赔偿了申请人所有损失。如果申请人还需赔偿或补偿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寻求救济途径,而不是要求与被申请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四、从法律意义上讲,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本案,被申请人并未招用刘某为其成员,并未与刘永章形成管理、隶属关系,被申请人也从未直接向刘永章支付过工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支付过报酬。其次,劳动关系应当建立在用人单位劳动者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其效力是要约束双方当事人的,而劳动者在未取得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单方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确认刘某生前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与事实、法律不符,请求贵委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本案经过仲裁、一审均已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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