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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办 案小结

2016-12-27 08:00:13 无忧保
张某诉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办案小结这是一起较为重大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张某,男,1972年10月生,某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某市某镇金马大道。2010年10月某日,张某在市人民医院作结肠镜检查,同时电切息肉数枚。次日,转甲医院,诊断为:乙状结肠穿孔、溃肠性结肠炎(重度),行乙状结肠穿孔外置双腔造瘘术。次日,行肠出血电凝止血术,10月24日出院。同年10月25日入住某市人民医院,至2011年5月18日出院。2011年4月13日入住甲医院,至同年5月5日出院。2011年10月28日至11月4日在甲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7月24日,患者经咨询后认为还纳风险较大,决定不行造口还纳术。同年10月23日,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同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1、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与不良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2、8级伤残;3、休息时间2年,护理时间1年;4、后期治疗费按实际付出赔付。2013年1月29日,张某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93万元。2013年6月24日,市人民医院委托本律师代理参与诉讼。接受委托之后,查阅了案卷,了解了案情。为了明确张某的后期医疗费的金额,申请法院补充鉴定。同年6月28日,代理医院在同济司法鉴定中心参与司法鉴定听证会。7月30日参与开庭。在法庭上代理医院发表了代理意见:1、虽然医疗行为有过错,但疾病的参与度可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2、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项目偏高,超出部分不应得到支持;3、建议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开庭之后,本律师积极参与双方当事人的自行和解,促成双方于2013年8月24日(星期六)上午达成调解协议,医院赔偿损失547946元。法院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于8月26日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医院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近几年,本市的医患双方矛盾日渐加深,医患纠纷逐年上升。大部分纠纷医患双方自行和解,少数纠纷通过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诉讼到法院的案件极少。本案的原告张某较为理性,能够通过法院依法维权,医院的领导也希望患者能够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医疗纠纷。通过本案的代理,律师的作用体现在医院只是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需额外的补偿;患者及其亲友不在医院闹事,维护了正常的医疗秩序,避免了患者及亲属上访事件的发生。承办人: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肖律师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标签:   医疗损害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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