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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代理的部分劳动案件

2016-12-27 08:00:13 无忧保
【李律师代理的部分劳动案件】:(1)2008 年《劳动合同法》刚刚颁布实施后,李金忠律师就代理了暴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某某酒店工程部8人)诉西安某某酒店(西安市动物园旁)劳动纠纷一案。该案经过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又先后经过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过李金忠律师的艰苦努力最终为各原告争取到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加点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30万元整。其中工作时间近6年的劳动者各项费用拿到7万元,工作时间半年的各项费用也达到6千余元。成功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2011 年9月代理肖某某要求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由于治医疗医院是与某某建筑劳务公司有常年合作关系,所以治疗医院百般刁难,故意不出具诊断证明。该建筑劳务公司办公地点也与工商登记不符,致使案件立案和送达困难。李律师接受委托后三次到该建筑劳务公司和老板协商,最终使当事人与建筑劳务公司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当事人肖某某拿到赔偿款8万余元。(3)2011年8月代理的李某诉长安区某某实木家具加工厂工伤赔偿一案。李律师接受长安区某某实木家具加工厂委托,最终该案在劳动仲裁阶段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代理的部分交通案件】:(1)2013 年7月于某某在三原县某某机械厂厂区家属区等候汽车时被郭某驾驶的车辆撞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郭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李律师接受于某某家属的委托与郭某家属谈判。肇事者家属依照陕西省赔偿标准赔偿愿意赔偿,而李律师提出应该按照赔偿权利人(即受害人家属)所在地山东省的赔偿标准赔偿。同时还主张了受害人家属的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经过李律师的努力,最终为受害人多要回赔偿款近20万元。(2)2010 年9月张某某在长安区汽车南站附近被长安区吉祥出租车公司的王某驾驶汽车撞伤,案发后王某假称送张某去医院治疗,结果到医院后让张某在赔偿协议上签了字,扶张某下车后扔给张某2百元后开车离去。张某后来医疗花费1.3万元。李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后到出租车管理部门找到侵权人。该案因为当时没有报案,交警又以存在民事赔偿协议为由拒绝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该案经李律师代理诉讼最终与被告在一审法庭达成赔偿协议,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3)2012年6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21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将赵某某撞伤。该案李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诉讼最终使被告积极给与赔偿。(4)赵某某诉西安某某混凝土公司交通事故赔偿一案。李律师接受被告委托,针对原告的不合法费用提出异议,并拒绝了调解,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部分不合法请求,维护了某某混凝土公司的合法权益。【代理的部分侵权案件】:苗某某诉张某某及某武术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李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伤残等级鉴定。通过诉讼李律师成功的为当事人要回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代理的部分房产纠纷】:(1)2010 年4月王某某诉毛某某及渭南市某区水利物资供应站房屋纠纷一案。李律师接受原告王某某的委托。经过调查发现:王某某于2003年10月10日与渭南市某区水利物资供应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某某按时缴纳了购房款领取了要是并居住至今,但被告一直拖延拒不办理房产证。经查该房屋属二被告联合开发,共同销售。毛某某是真正的建筑开发商。经过李律师耐心调查又发现:该房屋房产证已经办理在被告毛某某的朋友刘某名下,房产还在按揭还款阶段。李律师及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毛某某返还双倍购房款。后来毛某某被迫给于原告王某某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当时人终于如愿以偿,维护了合法权益。(2)王某某诉西安某区第二百货副食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西安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吧)诉西安某区第二百货副食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0年12月李律师接受了2原告委托分别代理了这两起诉讼案件。经过调查发现被告在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意欲拆除房屋重新开发建造。为达到该目的强行断水断电,并用恐吓、砌墙围堵等手段迫使原告搬离。李律师及时调查取证。通过诉讼最终为原告追回违约金和各项停业损失费用。【代理的部分婚姻家庭纠纷】:(1)2011 年和2012年陈某某先后两次起诉颉某某要求离婚,但均被长安区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2013年6月李律师接受原告陈某某的委托。认真调查取证。先后调取了双方感情破裂的有效证据、双方存在共同财产的证据、儿子应由原告抚养的有效证据。经过充分准备和有效的法律支持。最终2013年8月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2)杨某某与阎某某于经人介绍相识后1个月左右匆忙订婚,杨某某送给阎某某彩礼贰万元整。之后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书。后双方因性格不和闹离婚。李律师接受杨某某的委托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彩礼,并离婚。李律师调查到原被告双方婚后并未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被告最后与原告达成协议,退还原告的彩礼。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撤销诉讼。【刑事案件】(1)2013 年6月于某某在三原县某某国营机械厂家属区内路旁等候车辆时被郭某某驾驶的小汽车撞击,后抢救无效死亡。郭某某被公安机关逮捕。李律师接受于某某家属的委托和郭某某家属商谈赔偿事宜。郭某某家属表示愿意按陕西省赔偿标准给与赔偿43万余元。李律师提出被害人父母(赔偿权利人)是山东人,应当按照山东省赔偿标准。同时除了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外还有受害人亲属办理后事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受害热亲属的精神抚慰金等等。最后在李律师的坚持下郭某某亲属赔偿受害人亲属67万元。(2)王某抢劫案,李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认为王某属于初犯偶犯,且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属于从犯。最后法庭采纳了李律师的辩护意见给予王某减轻处罚。(3)孙某某故意伤害案,李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认为孙某某属于从犯,同时案发后及时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了赔偿义务。且无犯罪前科属于偶犯,同时认罪态度较好。提出给予缓刑的量刑意见被法院采纳。【合同及经济纠纷】(1)西安市某某新型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吴某某货款纠纷一案,李律师接受西安市某某新型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某的委托,奔赴西宁找到吴某某之后与之核对了账目,明确了欠款数额。吴某某当时写了还款计划,并按期偿还了货款。之后双方继续保持买卖关系。(2)陕西某某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之间混凝土欠款纠纷。李律师接受陕西某某建筑制品有限公司委托积极调查取证,经过诉讼成功追回所欠货款及欠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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