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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等6员工诉某印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情简介】陈某等6员工于1997年先后入职某印刷公司,每月底薪两千多到四千多不等。2008年开始,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公司经常拖欠员工工资。陈某等6员工打算离职,在咨询弘涛律师团队律师后,于2014年2月14日,以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被迫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须在3天内协助办理工作交接且结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在陈某等6员工被迫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仅发放了他们2013年12月工资,但未发放2014年1月及2月工资且未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4年2月17日,陈某与其他工友一同前往所在社区劳动部门投诉,劳动部门与公司电话调解无果后,建议陈某等人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裁决。2014年2月18日,薛展涛律师代理陈某等6人分别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481276元。【庭审结果】2014年3月18日,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陈某陈某等6员工离职时公司已经足额支付陈某工资、公司无拖欠工资行为为由作出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4】63号仲裁裁决: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陈某陈某等6员工不服仲裁裁决,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014年4月29日,一审法院以同样理由作出(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驳回陈某等6员工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陈某等6员工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重新审查案件事实,最终判决支持陈某等6员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397066元。后来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拍卖了印刷公司的机器设备,陈某等6员工的执行款全部到位。【评析】本案劳动者陈某因公司违法拖欠工资,依法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案件虽然因用人单位的问题历经多个程序,但在律师帮助下,劳动者的主张最终依法得到了支持。该案是员工坚持不懈维权终获成功的典型案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案属其中“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述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另外,《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此法条规定给予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5至15天的延缓期,但超过5天,需要征得员工本人书面同意才可。所以,用人单位正常情况下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时间支付劳动者报酬,在确实经营困难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支付,并且不能超过法律给予的延缓期。否则,不仅要支付拖欠工资,还要加付赔偿金以及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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