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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用人单位难举证


案情简介:a公司员工王某、谢某超于2008年进入a公司就职,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700元。2009年、2010年,a公司与王某、谢某超续签《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分别是800元、1050。2012年8月,王某、谢某超分别向a公司提出离职申请,自愿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王某、谢某超认为自己在a公司处就职期间长期加班,a公司没有支付加班费,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其4年来的加班费。加班费主张的方式为:按照每周休息日加班1天,每周正常工作日加班3小时计算;加班费的计算按照2000元每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对于王某、谢某超所主张的事实,均未提供任何证据。a公司认为两位员工所主张的加班费计算基数错误,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上明确约定的金额确认,并且公司并未如两位员工所述安排其加班。仲裁驳回其全部申请之后,王某、谢某超(以下简称:两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增加诉讼请求为:谢某超请求判决a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共计223208.16元,王某请求判决a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123213.55元。审理结果:两原告向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4张工资条拼接的工资发放记录,根据工资发放记录显示,有a公司的加班费发放及当月实发工资数额。庭审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将a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离职表》及《工资表》等证据材料交两原告质证。王某、谢某超对于上述证据的证据三性均予以认可。仲裁庭归纳主要争议焦点为: 1、是否存在加班事实,是否支付加班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系自愿解除还是如原告所称被迫? 3、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法第85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情况(即因为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报酬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 4、本案加班工资的请求是否超过时效?法院责令a公司3日内提交以下证据:1、考勤表、2、工资表、3、公司对销售部门人员有定额任务的相关制度、定额、4、公司对员工有轮休调整的相关制度、5、要求如果下次开庭,有一名熟悉公司管理情况的公司员工出庭。以上证据,第一项涉及证据证人倒置的风险(律师在庭上又再次抗辩需要原告证明基本加班事实存在,但法官的采纳度不高,因为我们不提交直接导致她无法查清事实)、2——5项是希望我们提交的内容,法官在庭上询问了原告想干问题,律师回答没有强制加班的制度、员工不加班也没有对应处罚后果、有安排调休等,但需要公司的证据。若公司提交证据,则法院通知再次开庭,若不提交则法院就直接判决。最终结果为: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各支付两位员工5000元的调解意见。代理思路:员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是劳动争议案件的高发诉讼点。虽然劳动法律法规采取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倾向,但在实践中,并不等于劳动者提出主张,用人单位就必然处于被动的举证责任倒置地位。在本案中,有以下几个关键问题:1、关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要收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周某能够主张权利的有效期限是离职前一年。2、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是劳动者证明存在基本的加班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首先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若劳动者主张举证责任倒置,也应当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法律关于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并不等于凡事劳动者主张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举证,不举证就要承担不利后果。若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本身并不存在,用人单位并没有相应的考勤记录(制作并保存考勤记录并不是法律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有的操作),由此就推定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成立,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的。在员工提交了工资条证据的情况下,增加了a公司的举证责任。公司不提交证据的后果:就本案而言,因为考勤记录和工资证明这两项基本证据公司没有提供,所以事实基本上无法查清,法官下判是比较困难的,很容易导致某一方继续上诉。如果不提交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法官有几种处理:1、比较坏的结果:认定蒋的工资3947和谷的工资2000来计算并按照她们主张的加班天数来支持。这是直接将举证不能的后果倒置给公司,公司加班工资部分的损失(仅按一年计算)大概在:蒋(3947÷21.75)×2×192+72×(3947÷21.75)=82750.9元;谷:(2000÷21.75)×2×212+79.5×(2000÷21.75)=46298.3元。其他关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的情况,律师向法院提出了法律依据和审判惯例,但是法院如何裁判,律师不能完全保证,如果也判决一定金额,公司的赔偿费用就过高,公司可以上诉。但上诉需要证据,依然是考勤记录和工资标准要举证的问题。庭后与法官沟通,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法官的说法是:一年是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不是诉讼,意思是如果确认有加班工资,法院也不排除支持4年的可能。当然,这个说法带有促成调解的用意。2、在第1点所提的赔偿责任中适当降低,这就是法官自由裁量的控制,不好预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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