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签订劳动合同谨慎办理工作交接


基本案情:王某与被a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后王某提出离职申请,a公司同意其在完成工作交接的前提下,于2011年7月30日离职。之后,王某仅仅按照要求办理了部分工作交接,并未完成《离职通知书》写明及公司管理规定所要求的交接义务,便不再到公司上班。2011年9月20日,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的工资、加班费共计36219元。仲裁审理中,a公司对于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请求予以认可,但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不予认可。且a公司提出,因王某离职后,尚有大部分开出的票据等财务凭证没有交清,可能给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后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为:a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差额2万元,a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拖欠的工资1054.88元。同时驳回王某其他仲裁请求。后a公司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判决:由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共计1万5千元。同时,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a公司贰仟元。律师评析:本案基本代理思路主要为:1、王某与a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属实,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a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但双倍工资应当扣除已经支付的工资,即为差额部分。2、王某系自愿离职,不属于依法规定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a公司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不予认可。3、a公司已经支付了加班工资给申请人,故王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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