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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北京外语某出版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2016-12-28 08:00:13 无忧保
案情介绍:李某1993年3月入职北京外语某出版社有限公司,职务为磁带部门复制工,月工资5800元。后北京出版社决定撤销该部门,安排李某去做保洁工,一个月2350元,李某不同意降薪调岗。后北京出版社以《劳动合同法》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工作岗位无法继续履行,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北京出版社将部分经济补偿金打入李某账户。李某找到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郭晓峰律师。案情分析:郭律师经过分析本案案情,提起以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到海淀劳动仲裁院,后仲裁院裁决公司解除合法,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起诉到海淀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判决:海淀法院认为单位变更合同需遵循平等,公平等基本原则,公司已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首先在基本维持原工资待遇,福利待遇前提下双方进行协商。公司给李某的方案为接受调岗,降薪或者解除劳动和提高,该行为形式上给劳动者提供了选择的权利,实际上以调岗降薪为前提损害了李某的合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有悖于法律规定。郭律师建议:本案公司的磁带业务确属萎缩,市场基本上已经没有磁带业务了。这确实属于情势变更,但公司承担的义务就是应该平等协商,而且协商过程不应固定不变,要么接受调岗降薪,要么解除合同,这样做公司没有履行平等协商的义务。故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该案还在等公司是否上诉,故判决还未生效。但一审法院的裁判观点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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