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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激素导致股骨头坏死如何赔偿

2016-12-28 08:00:13 无忧保
随着医学的发展,激素在临床上应用越来越广泛,激素性股骨头坏死在国内外报道也越来越多。股骨头坏死是激素在广泛应用中近年被公认的并发症,激素性股骨头坏死的发病率目前已超过了外伤所致的股骨头坏死。万方亮律师代理过很多因为医院滥用激素而导致股骨头坏死的案子,案件的关键是鉴定问题,如何确定股骨头坏死和使用激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能不能得到索赔的关键。按照过去的医疗纠纷的二元制诉讼制度,很多能够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往往因为医学会的专家和医院的医生有着某种关系而导致鉴定的结果构不成医疗事故,患者向医院索赔的难度就加大了。患者如果自己申请司法过错鉴定,费用是很高的,再加上以后的伤残等级鉴定,那么前期垫付的费用在北京地区要达到8000元以上,这样给患者极大的压力,万一鉴定结果医院不存在过错的话,这笔鉴定费用又要自己承担,而自己的索赔就不能得到赔偿。陈述词一、基本经过2006年8月21日,徐某(以下称患者)因头晕到中国中医研究院某医院(以下称某医院)就诊,某医院为患者进行通经活络治疗,并为其开具脑立康胶囊和血栓通经注射液为患者门诊治疗;2006年8月25月,患者又到某医院治疗,某医院分别开具1)0.9%n.s250ml,2)地塞米松5mg×4为其治疗;2006年9月1日,患者又到某医院治疗,某医院仍采取上述治疗方案;2006年9月15日,患者又到某医院治疗,医院仍采取上述治疗方案;2006年9月22日,患者又到某医院治疗,某医院除采取上述治疗方案外,另外要求患者服氯化钾缓释片;2006年10月6日,患者又到某医院治疗,某医院除采取上述治疗方案外,另外要求患者服氯化钾缓释片;2006年10月13日,某医院除采取上述治疗方案外,另外要求患者服氯化钾缓释片;2006年10月19日,某医院除采取上述治疗方案外,另外要求患者服氯化钾缓释片;2006年10月19日,患者又到某医院治疗,某医院要求患者改服强的松;2006年11月7日,患者出现腿部疼痛难忍,到某医院治疗,某医院仅仅为患者开具芬必得进行止痛治疗;2007年2月2日,患者又出现腕、肘、膝关节疼痛难忍,于是再次到某医院治疗,某医院为患者开具中药治疗;2008年10月7日,患者腿部关节疼痛难忍,行走困难,随到北京协和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髋骨骨头坏死;2008年11月18日,患者又到北京协和医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因以往用过长时间激素致双侧髋关节疼,是股骨头坏死;2008年8月18日,患者到北京市石景山医院住院治疗股骨头坏死,诊断为:1)股骨头坏死(双侧);2)严重骨质疏松。并于2008年9月8日出院。二、某医院在明知长期或大量使用激素类药品会导致股骨头坏死的情况下,仍然让患者长期、大量使用该类药品是导致患者股骨头坏死的根本原因众所周知,地塞米松和强的松都是激素类药物,长期或者大量的激素类药物治疗后,往往会导致股骨头坏死。根据名誉主编王、荣国威,主编田伟编写的《实用骨科学》第五章介绍,北京积水潭医院矫形骨科就诊的非创伤性股骨头坏死306例的病因学调查发现,激素类股骨头坏死的占34%,即105例。长期或者大量的激素类药物治疗会导致股骨头坏死是医学界早已共识的常识。患者因有点头晕到某医院就诊,此前患者一向身强力壮,其身体任何部位从未出现过任何异常或疼痛现象。2006年8月21日,患者到某医院治疗后,按照某医院主治医师的要求使用地塞米松后不久,就感觉膝盖、胯部等多处灼热感,随到某医院主治医师处咨询原因,主治医师告诉患者说没问题,并继续让患者使用地塞米松和强的松这两类激素类药物进行治疗。2006年11月7日,患者腿部实在疼痛难忍,到某医院询问疼痛加深和恶化的原因,某医院不给患者做任何诊疗和检查,不查明病因和事实,仅仅为患者开具芬必得进行止痛治疗;2007年2月2日,患者腕、肘、膝关节等多处疼痛难忍,再次到某医院治疗,某医院为患者开具中药治疗。以上事实说明患者已于2006年11月7日就出现股骨头坏死或者有股骨头坏死的迹象,但由于某医院主治医生严重不负责任,未经认真、科学的诊疗和检查的情况下,主观臆断,为患者盲目制定治疗方案,并开具大量地塞米松和强的松激素类让患者长期使用,更甚的是,在患者出现腿、腕、肘、膝、股骨头等多处关节疼痛难忍的现象后,某医院主治医生并未没有预想到患者可能会患股骨头坏死,更没有采取任何及时、必要、可行、科学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患者股骨头坏死的可能和继续恶化。以上事实足以证明:从2006年8月21日到2006年到11月共三个月的时间内,某医院让患者反复、大量、长期使用地塞米松和强的松激素类药物,而且也并未告知患者长期或者大量的使用激素类药物治疗可能会导致股骨头坏死的风险和提示。某医院在明知长期或大量使用激素类药品会导致股骨头坏死的情况下,仍然让患者长期、大量使用该类药品是导致患者股骨头坏死的根本原因。三、某医院在为患者大量、长期使用激素类药物进行治疗后,患者出现关节疼痛等股骨头坏死迹象,又到某医院治疗,某医院没有采取及时、必要、科学、可行的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导致患者出现股骨头彻底坏死,某医院存在严重过错,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患者在使用地塞米松激素类药物治疗后不久就出现了关节疼痛等症状,经咨询主治医师,主治医师告诉患者说没有问题,并继续采用上述两种激素类药物治疗,对激素类药物长期治疗可能会出现股骨头坏死的风险根本没有预料和采取必要的、及时、科学、可行的预防或者治疗措施。2006年11月7日和2007年2月2日,患者股骨头坏死迹象明显,疼痛难忍,两次到某医院治疗,某医院都没能及时发现病因,也作出正确的诊断。可见,某医院对患者诊断时存在严重的过错和疏忽,是导致患者股骨头坏死没能及时预防或者治疗的根本、首要原因,结果使患者出现股骨头彻底坏死的严重后果。四、有证据证明患者出现股骨头坏死是长时间、大剂量采用激素类药物治疗所致,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和患者的股骨头坏死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2008年11月18日,患者到北京协和医院治疗,北京协和医院诊断:患者因以往用过长时间激素治疗致双侧髋关节疼,出现股骨头坏死。而正是中国中医研究院某医院为患者长时间、大量的采用激素类药物治疗所致。所以,某医院为患者采用长时间的、大量的激素类药物治疗是引起患者股骨头坏死的根本原因。即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和患者的股骨头坏死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综上所述,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和患者的股骨头坏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患者出现股骨头坏死的迹象时,医院没有作出正确诊断和采取必要的、有效的医疗措施,导致患者出现股骨头坏死的严重后果。请求专家以事实为根据,以医疗规范常规为准绳作出明鉴,以维护患方合法权益。律师:万方亮2009年9月3日二. 本案争议要点:某医院为患者徐某某开具大量地塞米松和强的松两类激素类药物并让其长期使用这种医疗行为与患者徐某某的股骨头坏死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某医院不当使用激素致患者股骨头坏死被判赔偿38万余元2011年10月14日07:36 来源:京华时报男子徐某在治疗脑血管硬化的过程中,因医院不当使用激素造成其双侧股骨头坏死。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中国中医科学院某医院(注:三级甲等医院)构成医疗事故,赔偿徐某38万余元。56岁男子徐某起诉称,2009年6月,他被医院诊断为脑血管硬化。治疗后,徐某出现了双侧股骨头坏死。徐某说,他现在行走不方便,已经从一个健康人变成了一个残疾人。他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违规使用大量激素类药物,才最终导致他股骨头坏死,并以此索赔194万余元。院方称,徐某发生股骨头坏死属于术后并发症。医学鉴定结论显示,院方对徐某的诊断依据不充分,使用激素治疗依据不足,用药剂量及时间与目前临床用药常规不相符,而且没有向徐某告知使用激素的副作用。鉴定机构认为,徐某双侧股骨头坏死所致双下肢功能障碍,与医院使用激素不当有一定关系,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院方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院方存在过错,导致徐某8级伤残,并判决院方赔偿徐某34万余元和4万元精神损失。院方提出上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孙思娅)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节选……(八)、分析讨论意见专家组认真阅读了海淀区人法院的卷宗、公函、病例及医患双方的全部资料,听取了患、医方的现场陈述,就有关问题向医患双方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对患者进行了现场查体。经专家组讨论合议认为:徐某某病例构成三级丙等事故。……(九)、鉴定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经专家组合议,认为徐某某病例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四、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如下:一、中国中医科学院某医院赔偿徐某某医疗费一万一千零四元,住院押金七万元,护理费六万三千元,交通费二百六十三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七百元,营养费一万四千七百元,残疾赔偿金十二万二千一百零七元,徐强的被抚养生活费二万三千伍佰八十元,李英桃的被抚养费二万一千二百二十九元,精神抚慰金四万元;上述款项共计三十八万七千八百一十九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驳回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北京市海淀区医学会的鉴定费三千元由中国中医科学院某医院负担,已缴纳。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费二千元由中国中医科学院某医院负担,已缴纳。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二百六十七元。由徐某某负担一万七千八百一十七元,已经缴纳二十五元,余款一万七千七百九十二元,本院予以免收;由中国中医科学院某医院负担四千四百五十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二百六十七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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