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工伤保险纠纷案


吴某某工伤保险纠纷案代理词审判员:我受吴某某的委托,担任吴某某工伤保险纠纷案的代理人,本案代理意见如下: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庭予以支持。本案的事实为某某水库腰岩煤厂的所有权人为奉节县xx镇人民政府,吴某某是在奉节县xx镇政府将腰岩煤厂承包给个人龚某某经营的过程中受的伤,吴某某为索要工伤保险待遇,每年多次被人背到xx镇政府提出要求给予处理,该政府1998年8月只好主持吴某某和龚某某调解,达成由腰岩煤厂一次性补偿吴某某生活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9.8万元。因修建某某水库腰岩煤厂已经关闭,煤厂无力支付该款,吴某某为得到该款经上十年上访,2005年在奉节县人民政府信访办的主持下,由xx镇政府按协议将9.8万元补偿款全部支付给了吴某某。吴某某持有的16500元的欠条是吴某某在95年受伤后曾在奉节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后龚某某要求其转到本乡镇医院治疗,并承诺每月支付吴某某生活费450元,护理费450元,后又变更为每月生活费45元,给付吴某某孩子学费每年400元,龚某某按承诺陆续支付了一部分,直到1998年8月该政府主持吴某某和龚某某调解并达成协议一次性补偿吴某某后,吴某某认为龚某某没有完全兑现95年至98年期间的承诺,便多次要求龚某某履行,2005年7月2日经双方结算,龚某某便写下了欠吴某某16500元的欠条,并附有“此款水库对腰岩煤厂补偿一次性付清”的支付条件。本代理人认为吴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只补了9.8万元,依法确实不公平,但超过了工伤认定和要求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期限,不能按正常的工伤法定程序索赔,但龚某某作为承包人出据给吴某某的16500元欠条能清楚的说明腰岩煤厂确实还欠吴某某工伤保险待遇,也确实侵害了吴某某作为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二、庭审中奉节县xx镇政府提出吴某某的诉讼请求系龚某某的个人行为,以及某某水库没补偿腰岩煤厂,则吴某某的诉讼请求的条件不具备进行抗辩,龚某某认为吴某某的请求属实,但抗辩认为某某水库没补偿腰岩煤厂,吴某某的诉讼请求的条件不具备。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为吴某某与腰岩煤厂是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奉节县xx镇政府将其所有的腰岩煤厂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龚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现腰岩煤厂关闭,其民事责任应由腰岩煤厂出资人奉节县xx镇政府承担;二是吴某某在腰岩煤厂工作时受伤,龚某某出据的欠吴某某16500元欠条行为是代表腰岩煤厂履行其承包的职务行为,其赔偿义务应由奉节县xx镇政府承担。三是欠条上附有“此款水库对腰岩煤厂补偿一次性付清”的支付条件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该款是涉及人身赔偿的欠款,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附条件民事纠纷,理应无效。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刘金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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