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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是否需支付


案例:加班工资是否需支付?一、事件背景某公司目前进行了工作时间调整,引起了员工对工作时长的特别关注。公司就目前的问题咨询顾问律师。二、律师分析:贵公司需要明确加班与值班的区别、加班事实如何确定,以及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在此,律师就加班的一些法律定义及规定做一解释。1、加班与值班的区别(1)加班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对“加班”的定义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时间以外工作。从上述法条的表述中可以认定加班的要件为:一是用人单位实际需要依法安排;二是在标准时间外工作。(2)值班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应视为“值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2、加班事实的确定加班的事实如何确定,法律已将举证的责任首先归于员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对此,我们要考虑,如果我们公司的员工主张加班,他会在公司获取到的加班证明通常是加班审批单、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等。公司对于什么时候可以加班以及需要履行怎样的加班实现程序,应该有一个加班审批制度。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中明确加班审批制度。每月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同确认考勤记录,将此记录作为是否存在加班的依据。这样有利于公司对于是否存在加班有理有据,有据可查。3、加班费的计算严格来说,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当月的全部工资性收入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因为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都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如果劳动合同约定把每月固定的工资部分,如岗位工资、基本工资、津贴等等,作为加班费的基数,而把浮动的、不固定的绩效奖金、提成奖金提出在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之外,效力如何?司法实务中多数能得到支持。如果有些奖金是按季度,或按半年、一年的周期进行发放,那么一般认为,这些奖金无需计入计算加班费的基数中。当每月发放工资时,应该将加班费作为单独一项罗列在工资组成项目中。这样在将来存在争议时,可以证明加班费已发放,至于发放的数额是否完全正确,其责任自然会比不发要减轻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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