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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今儿个说说“年终奖”——宋家兴律师


吴女士从事销售工作十多年,2013年底与武汉a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定岗销售经理。她的工作能力很强,入职两个月,销售业绩突飞猛进,一举扭转了公司之前的颓势。公司领导对吴女士青睐有加。吴女士的朋友小圆在海南开办了一家外贸公司,多次邀请吴女士希望能一起创业,碍于自己在公司发展很好,一直没有回应小圆的邀请。2014年,吴女士为公司创造了上千万的销售业绩,但由于年底公司一而再再而三的提高业绩目标,最终竟以没有超额完成业绩为由,宣布取消年终奖。心灰意冷的吴女士于2014年12月提出离职,去了小圆的公司。可是2015年1月中旬,吴女士无意间看到原部门的同事丽丽在微信上炫耀丰厚的年终奖,得知公司后来还是发了年终奖,她立即联系原公司,领导却以她已离职为由拒不发放年终奖。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宋家兴律师:如果劳动合同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明确说明离职员工不得享受年终奖,那吴女士主张年终奖胜诉的可能性较小;但如果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中对离职员工能否获得年终奖没有明确说明,那本着同工同酬原则,离职劳动者吴女士也应该得到相应比例年终奖,因为年终奖是工资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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