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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以部门撤销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2016-12-28 08:00:13 无忧保
案情简介:肖某于2008年4月21日进入北京某网络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肖某的月工资标准为15135元。2009年度北京某网络公司财务报表显示年末亏损900多万元。2010年1月4日北京某网络公司向肖某发出《裁员通知》,明确作为公司成本开支节约和结构重组的一项措施,公司决定于2010年2月5日撤销肖某所处的职位。北京某网络公司提前一个月向肖某发出通知并为其提供一个月的工作需求期。如果到2010年2月4日期间未能为肖某在北京某网络公司内部找到一个合适的职位,北京某网络公司将向肖某支付一笔解雇费。肖某接到该通知后,没有在北京某网络公司需求新的工作岗位。北京某网络公司向肖某发出了《遣散结算表》,同意向其支付相应费用,其中遣散费为22356元,另外还有其他项目的费用,总计结算金额为46669元。肖某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17196.83元,其在北京某网络公司连续工作1年10个月。2009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为12111元,肖某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依法应为24222元。肖某不同意北京某网络公司补偿方案,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北京某网络公司: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88931元;2、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从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5月11日拖欠工资60540元。仲裁委员会认为,北京某网络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显示公司经营亏损900多万,其公司进行结构重组,决定撤销肖某目前所处的职位,并提前三十日通知肖某,如果肖某在上述期间不能在公司内部找到合适的岗位,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等费用。肖某未在上述期间找到工作岗位,符合上述解除的条件,北京某网络公司与肖某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2月4日解除。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北京某网络公司机构重组,双方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北京某网络公司与肖某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北京某网络公司与肖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妥,故肖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鉴于北京某网络公司同意向肖某支付遣散费,该费用已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内容,本委不持异议。肖某要求解除合同之后的拖欠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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