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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一案


案情介绍:田某2013年11月份入职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职务为客服,每月工资2200元,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工资,没有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8月,田某以公司未缴纳税保险,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后,田某找到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郭晓峰律师。案情分析:郭律师接待田某后,详细分析本案事实经过。认为田某可以提起仲裁要求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还有拖欠的工资。开庭审理:公司答辩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是田某的责任,公司找过田某签合同,但田某恰逢出去办事,没签。后来又电话田某签合同,也没签成。故不是公司责任。但公司对自己的说辞没有举出相关证据。审理结果:仲裁庭全部支持了田某的仲裁请求。案件警示:郭晓峰律师提醒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如果劳动者是单位的行政人事负责人,此负责人的劳动合同需要负责人向公司提出签订,而且要举证证明提出签订,如果有证据证明单位不同意签订合同,则单位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相反,则单位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但对于非行政人事负责人和单位高管,其他劳动者的合同需要单位举证。但即使,单位有证据证明,单位提出签订,但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后来一直工作到离职。但这种情况也不能免除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义务,如果这种情况出现,郭律师再次建议单位,直接以此理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避免后期不该出现的诉讼纠纷。回到本案,即使单位有证据证明田某不签合同,那么单位只有以此解除劳动关系,重新聘用其他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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