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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员工伤病亡赔偿案

2016-12-28 08:00:13 无忧保
案情介绍2011年3月6日,年满49周岁的城镇居民王某应聘到重庆某公司从事出窑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签订其他书面协议。2011年12月2日,王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察,被诊断为直肠癌,随即住院治疗。2013年1月3日,王某因医治无效死亡。2013年2月28日,王某的亲属向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王某的亲属诉称:王某在49周岁时就已经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在满50周岁时,公司既未为共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终止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因此,王某在死亡前与公司一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公司未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导致其医疗费无法通过企业医疗保险报销,依法应当赔偿;王某在未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非因工死亡,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应当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请求裁决重庆某公司赔偿因未办理医疗保险导致的医疗费损失32590.82元,支付死亡的丧葬费20022元、一次性求济金27000元。重庆某公司辩称:王某在进入公司时虽然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在满50周岁时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自然终止,王不符合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的条件,并非公司未为她办理或不愿为她办理。由于王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要求公司承担因劳动关系产生的义务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其全部请求。争议焦点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行终止;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仲裁结果:经仲裁委员会调解,由重庆某公司支付王某的亲属因未缴纳医疗保险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救灾济金等共计27000元。本案评析本案产生争议的根本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关系的终止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正是由于《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关系终止条件规定的不同,以及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未进行立法规定②,从而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因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认定上的混乱。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9月13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作出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王某虽然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其与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并未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王某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应当得到赔偿,其亲属应当获得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法条链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此复。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编写人: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钟祥伟释义:①超龄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员工。②目前关于工人退休年龄的规定出现在《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中,该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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