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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系列案件法律分析(二)


【案情回顾】2013年1月8日,申请人陈某进入被申请人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8日至2014年1月7日,合同到期后申请人陈某继续在a公司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2015年1月7日,延长的合同到期,申请人陈某向a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a公司不同意,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2014年1月8日至2015年1月7日的合同期限仅为原合同期限的延长,公司与陈某之间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申请人陈某对于a公司的做法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审理,申请人陈某的请求得到了支持。【法律分析】(一)申请人陈某为何能要求a公司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已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形式,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根据自己的需求,在上述三种类型的合同中选择一种。从本案看,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虽已与劳动者陈某签订劳动合同,然其对于合同期限却存在错误的认识。若按照a公司的做法,则使合同的期限处于不确定状态,明显违反相关立法规定。本案中申请人陈某实际已履行关于合同期限延长的约定,应视为a公司与陈某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延长的合同到期后,a公司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因陈某于延长的合同到期后已向a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申请,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陈某的要求理应得到支持。(二)申请人陈某存在哪些情形时a公司有权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陈某不得与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已有明确规定:(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凡是存在上述任意情形的,即使延长的劳动合同期限已满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有权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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