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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可以隐瞒犯罪记录吗

2016-12-29 08:00:13 无忧保
案情:某大学学生小王毕业前在一家本地经贸公司实习,3个月实习期满后,因工作十分出色,公司决定留用他,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2013年12月中旬,本地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合伙盗窃案件时,找小王调查有关事实情况,公司方知小王读高二时(当时他未满17周岁)因参与盗窃犯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行,缓期3年执行,公司遂以小王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隐瞒重大事实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小王认为公司此举严重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本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就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作出经济赔偿。劳动仲裁委经依法审理,最终支持了小王的仲裁请求。解析: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杨海军律师认为,本案中,尽管小杨在订立劳动合同中存在过失,但并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另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而劳动者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大事实属于法律规定的欺诈行为,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但依据《刑法》第100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也就是说,小王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免除报告义务”范围。小王未如实告之其犯罪记录,不属于隐瞒行为,因此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因有犯罪记录而遭到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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