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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间接证据链条及举证责任倒置,利用对方提供的证据

2016-12-29 08:00:13 无忧保
【基本案情】:柳××在劳动仲裁阶段主张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及要求北京××汽车有限公司支付下半年的奖金。仲裁仅支持了赔偿金,下半年的奖金因柳××证据不足而没有获得支持。而本案关键点就是奖金,其数额远超过赔偿金。但发放奖金的证据柳××手里是没有的,所以仲裁没有支持奖金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后,柳××委托本律师代理法院诉讼阶段。劳动者柳××作为原告,被告为北京××汽车有限公司,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代理过程】1、由于我方无证据,故提供了我方与同事的聊天记录、网上论坛发布的奖金发放方案、与对方工会主席的录音等证据。这些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发放下半年奖金的事实,但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是有作用的。2、申请法院调取被告一年内发放工资及奖金的银行流水。3、利用对方提供的证据。对方在仲裁阶段提供了上半年奖金及工资发放情况,我方作为被告有奖金的事实的证据,通过法桐要求对方提供奖金分配方案。法庭同意了我方的请求,责令被告提供奖金分配方案。4、通过法庭询问被告一些敏感的问题,对方在当庭回答时出现纰漏,其认可的一些事实作为我方有利的证据。【案件结果】由于整个庭审对我方非常有利,被告被迫同意调解。我方未通过执行程序,就顺利拿到了奖金及赔偿款。【以下是庭前准备的代理意见提纲】论述违法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法定原因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原告并未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更谈不到严重违反。录音证据的王毅是党委副书记,是被告的主要领导。这是可以证实的。另外,从录音内容看王×并未说原告主张奖金不属于其分管,而是以主管领导的身份与原告进行沟通,说明王×是主管或分管工会方面的工作,应该是工会主席或类似的岗位。从录音内容上看也认可了发放奖金的事实。至于被告否认证据的真实性,被告有义务核实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如果因被告自己原因导致录音证据无法核实,应由被告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提供的网络截图,证明的被告奖金发放的时间、金额、标准等具体内容,被告虽然否认,但这些内容被告有能力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否为真实,但被告只是否认并没有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qq聊天记录也是证据的一种形式,从原告当庭的陈述及聊天内容、人员等可以间接证明被告发放奖金的事实。发放工资、奖金的证据一般都会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员工举证难度非常大,但原告还是提供了大量可靠的间接证据,这些间接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被告发放奖金的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计算经济补偿金不应扣除个人所得税、养老等项目,还要将奖金计算在内,所以,仲裁的计算是错误的。不是实得工资,税金应当是劳动者领取工资后缴纳的,单位只是代扣代缴。发放年终奖或者叫经营效益奖励是企业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工资是一种形式,并非没有任何标准和规则,可以随意发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和第7条明确规定各种奖金是工资的组成部分。根据《劳动法》第46条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如果被告和原告一样工作的其他员工都发放了年终奖,那么原告在同样提供劳动的情况下,也有权获得年终奖。所有员工都发生了,原告理应获得。而且原告是被动离职,被告非法解除合同,工作期间表现为奖金性质的工资不应减少。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有制定奖金发放标准的自主权,制定绩效工资、考核方式的自主权,制定标准后就应当具有普遍的适用每个员工,用人单位没有对符合发放标准的员工随意发放或不发放的权利。在所有提供劳动的员工都发放的情况下,唯独不给原告发放,违反了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违反了单位制定的发放标准,侵犯了原告获得报酬的权利。被告作为一个大企业,理应依法处理和员工解除合同事宜,不应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及自己掌握发放奖金证据优势任意侵害员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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