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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少缴工伤保险被按标准赔偿

2016-12-29 08:00:13 无忧保
【案件回放】申请人廖某于2012年5月17日与被申请人某市铝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12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此后申请人开始在被申请人处上班。2012年12月1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左手手指被压断。经xx市工人医院诊断结论为:1、左手第二指远节指骨骨折;2、左手第四指中节指骨骨折;3、左小指关节缺损。2012年12月27日,经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x人社工伤决字【2012】0205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014年5月27日,经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x劳鉴伤字【2014】14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2014年6月, 申请人委托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黄茂吉律师代理申请提起劳动仲裁。【律师出马】经黄茂吉律师调查,用人单位未按职工廖某每月的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这样职工发生工伤时足足少了十多万元。黄律师立即劳动仲裁委提出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十多万元的仲裁申请,并提供了调查取证得来的证据。【仲裁结果】在某市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经黄律师和用人单位多次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圆满解决了劳动争议。【律师心得】律师要不断提高专业技能,认真履行律师职责,善于从对方漏洞中找出其违法之处,攻其要害,争取到谈判的优势,力求调解的成功,减少诉讼成本,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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