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工伤
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出现工伤谁买单


文女士是我市一大型企业中某配件分厂的内退员工,由于身体力行,2005年5月经朋友介绍到某医院工作,工作内容是在该医院食堂做面点活,每月工资800元。文女士面点活做得非常好,工作干得也顺心,加上原单位给开的每月200多元工资,一个月收入能达到1000多元,做为一个中年妇女也算可以了。没办法还有孩子读大学,再累也得干。
人活在世上,不顺心的事十有八九,2005年6月27日,文女士在清理压面辊子时,不幸右手被辗入辊下,造成右手被严重挤压伤,经过治疗,文女士的右手食指截掉,中指、环指末节也掉了,事发后,医院将文女士送到医院,及时进行救治。并且委托市劳鉴办对文女士伤情进行鉴定,结论是十级伤残。然而,文女士出院后医院就工伤赔偿问题始终不能与文女士达成一致。
2006年5月8日,文女士委托张成林律师向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被诉人某医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30000元。前不久仲裁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医院的代理律师答辨,让所有的人都感到震惊,医院方认为,文女士虽然是内退,但仍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单位已经为其交纳了各种保险,因而医院与文女士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临时的劳务关系,应由文女士原工作单位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针对医院方的答辨,张律师认为,文女士与原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不妨碍文女士与医院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只要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同样会受到法律保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文女士到医院做临时工属于个人行为,并非用人单位之间的借调,而且工伤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在医院(事实劳动关系的单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从“谁受益、谁负责”和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由医院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是合理的。
仲裁庭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认为文女士与被诉人某医院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文女士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过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医院在五日内支付文女士工伤保险待遇15000元。
张成林律师认为,在工资普遍偏低的现实情况下,很多人会选择兼职,形成双重劳动关系也就成为必然,我国劳动法只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负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负连带责任,而且主要指两种情况,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保护因双重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者的利益,符合劳动法的立法原则即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一条)调整劳动关系而立法。同时保护双重劳动关系,有利于稳定社会。必竟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