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法律顾问>在法院二审中反败为胜的劳动争议案

2016-12-29 08:00:13 无忧保
【案情简介】审判机关:从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化市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我方当事人:xx公司对方当事人:廖某案由:劳动争议【争议焦点】xx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了与廖某的劳动关系。【裁判结果】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均败诉,法院二审胜诉。【代理意见】(部分)一、关于xx公司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问题(一)xx公司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客观存在的《2011年亚太地区直销业年度报告》显示,安利、完美、无限极分别以267亿、120亿和81亿的营收,21%、14%和47%的增速位列前三名,玫琳凯、新时代、天狮、三生、宝健、康宝莱、富迪则以75.3亿、36.4亿、32亿、22.7亿、21.6亿、18亿、18亿占位前十。而最早拿牌的xx公司大跌52%,仅有10亿营收,跌至第15名。xx公司噩梦始于2004年,在创下在华销售额24亿元的佳绩后,xx公司在欧莱雅、雅诗兰黛、资生堂等化妆品巨头的夹击下,业绩每况愈下,2004年至2009年间,xx公司在华每年业绩增速同比下滑20%,2009年至2012年,xx公司在华的销售额分别为 28亿、18亿、10亿和7亿元,持续走低。据xx公司的财报披露,截止2012年第三季度,xx公司在全球的净利润下降81%,其香水业务下降了7%,护肤品业务下滑了11%,个人护理产品下降了9%,利润下跌至3,160万美元,降幅远超预期。在2004年的市值是210亿美元,如今仅约为60亿美元。xx公司业绩“节节败退”已成不争事实。另外,xx公司从2012年12月底开始,陆续关闭了国内十几个分公司,2013年在全球范围内裁员1500 人,并退出韩国和越南等市场。这些客观事实均以具体的数字明确、清晰地说明了xx公司客观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证券市场市值、财务披露,综合反映了xx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二)xx公司无需举证证明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事实以上有关xx公司客观经济、公司治理、经营战略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一直被许多网站、记者都予以了披露,随着报道的时间持续、内容全面,xx公司客观经济发生重大变化等的事实已经被广大民众所周知。另外,从xx公司公布的数据、新闻报道的信息,我们也能推定出xx公司近一两年所面临的重大变化,特别是客观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可见,xx公司情况符合本条第一款或第三款,xx公司无需举证证明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事实。二、关于xx公司是否与廖某协商过变更合同内容的问题(一)xx公司已和廖某就变更劳动合同事宜协商过xx 公司因为客观经济发生重大变化,不得不调整和收缩相应的岗位和人员。xx公司在解除与廖某劳动合同之前以口头形式和廖某协商过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事宜,后廖某从执货组被调到了退料组,廖某本人当庭也确认了被调之事。廖某由于技能有限,无法胜任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廖某当庭也确认了自己的技能:熟练掌握物料退料系统处理及物料实物退料处理的能力,但不熟练掌握物料退料差异原因报表分析的能力,更不懂类药工单平衡表制作、生产工单发单处理、包装材料系统收货处理的操作。xx公司在经济发生危机的阶段不得不依法解除了与廖某的劳动合同。(二)退一万步讲,xx公司公司即使未与廖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其解除也是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十)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另外,本条第(十四)款规定:“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两条属于并列、平行关系,用人单位适用任何一条都是符合法律规定。两者比较,发现:第(十)款所依据的情况是“客观情况”、 第(十四)款所依据的情况是“客观经济情况”;第(十)款有协商变更的程序、第(十四)款无协商变更的程序。可见,企业在因客观经济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和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法律这样规定的原因也是考虑到经济对于公司的决定性作用。若一个公司的客观经济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说明该公司已经到了危机的时刻,若此时还强制要求公司不管因何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都要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实际上违反了“法不强人所难”,更侵犯了公司原有的自主经营权。换个角度思考,若经协商,劳动者又留了下来,本已陷入经济危机的公司岂不是依然无法摆脱危机,还要为技能有限的劳动者继续支付工资,这对于公司来说是极其不公平、对其他员工来说是极其危险的。因此,退一万步讲,xx公司即使未与廖某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商过,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综上,xx公司近几年因客观经济发生了重大变化,面临着大面积裁员和大量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而本案就是其中一个缩影,这一系列事宜的合法性、合规性影响着xx公司将来的走向,或许xx公司会陷入无休止的诉讼旋窝之中,或许xx公司可以继续奋斗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望合议庭在考虑法律规定的同时,结合社会因素、客观情况,予以综合裁判。【特别提醒】余耀辉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时,应特别注意法定情形及法定程序。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且是合法的,同时要注意解除关系时必须要走的程序。就本案而言,如果当时在解除员工劳动关系前把与员工协商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做足、保留证据了,不至于后来的劳动仲裁及诉讼陷于如此被动的局面。当然,幸好通过律师努力,最终是挽回了局面。

标签: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