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滥用"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


申诉人:何某代理人:左诚律师被申诉人:东莞某塑胶公司案情简介:申诉人于02年进入被诉人处任资深生产班长,被诉人称于2013年3月接到书面举报称申诉人将部分成品货隐匿到仓库边角料区域或业务试料存放区等非成品区域,有意隐匿,采取进料不入账的方式企图侵占、变卖。被诉人于是以申诉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申诉人由此提起劳动仲裁。代理人认为:一、案件经报警后,警方调查未认定申诉人有故意隐匿、企图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公司在没有事实根据的前提下,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二、因辞退决定产生的劳动争议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采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用人单位举证辞退决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从被诉人提交的《成品入库单》来看,虽成品入库人为申诉人,但其还经过相关品管、主管、仓库主管的签名审核,其次,从被诉人提交的《物料作业指导书》规定可知被诉人生产的成品与非成品都是由品管课确认、仓管课主管审核、 仓管员进行分门别类存放于各自仓位,再由仓管员通知叉车司机堆放,鉴于上述情况,从被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不能有效地反映出申诉人存在不如实填报生产成品记录,成品未予入账入库,侵占被诉人公司财产等问题。 另外按被诉人提交经申诉人确认的《职位说明书》中载明其职责之一是对物品领出与入库进行监督,对此被诉人可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追究申诉人未尽监督之责任,但此情形未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规定。被诉人据此单方面解除与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裁决结果:仲裁庭最终采纳代理人意见,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向申诉人支付赔偿金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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