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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劳动仲裁、法院一审、法院二审均胜诉的劳动纠纷案

2016-12-30 08:00:23 无忧保
一、案情简介审判机关:广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我方当事人:xx公司对方当事人:祝某案由:劳动争议纠纷二 、争议焦点xx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了与祝某的劳动关系。三、裁判结果劳动仲裁、法院一审、法院二审均为胜诉。四、我方答辩一、答辩人xx公司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一)xx公司对处于哺乳期的祝某给予了充分照顾xx公司与祝某于20xx年5月15日签订了一份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本应在2011年5月15日期满,但鉴于祝某正处于哺乳期时期,根据相关规定,xx公司将合同期满时间延长至祝某哺乳期结束,即2011年12月18日。xx公司于2011年5月9日将《合同期满通知》送至祝某,祝某收到并已签名确认。可见,xx公司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法律规定,对在哺乳期的祝某给予了充分的照顾。(二)xx公司履行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义务为了更好地配合祝某之后的工作安排,xx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曾提前告知祝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动合同将在2011年12月18日届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公司决定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生效日期为2011年12月19日。xx公司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相关通知义务。二、答辩人xx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一)xx公司于劳动合同终止后才得知祝某因病住院的事实xx公司与祝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续约于2011年12月18日合法终止。xx公司是在收到祝某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时才知道其因病住院治疗的事实,此时已过了劳动合同期限。虽然祝某是在2011年12月17日住院治疗,但xx公司于合同期满前并未明知祝某因病住院,从事实上来说xx公司并没有过错,相反祝某存在过错。法律赋予了劳动者于医疗期内享有相关权利,但祝某此前既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未履行相关的请假审批手续,其因个人过错于劳动合同终止后恶意提起劳动仲裁、诉讼,此行为已不能继续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祝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xx公司合法终止劳动合同xx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将劳动合同续延至祝某哺乳期结束时终止,也未违反关于在哺乳期内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同时xx公司也于2011年1月20日前将经济补偿金514xx.73元及未休法定年假补偿金汇出至祝某个人工资的银行账户。xx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已合法终止了与祝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被答辩人祝某的诉讼请求无理,依法应予以驳回根据法律规定和xx公司薪酬制度,祝某的诉讼请求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首先,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xx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终止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xx公司无须支付相关赔偿金。其次,关于双薪的问题。祝某申请xx公司支付2011年底双薪的要求不符合xx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祝某要享受上述待遇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在xx公司工作到2011年12月31日止,而祝某与xx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只到2011年12月18日,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xx公司依法无需向祝某支付年底双薪。再次,关于医疗期工资的问题。xx公司与祝某于2011年12月18日已合法终止劳动合同,祝某已失去享受医疗期工资的资格,因此祝某无权利要求xx公司支付相关报酬。而xx公司在事后得知祝某因病住院的事实后,也自愿补偿了祝某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最后,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xx公司已按照法律规定合法、合理地对祝某予以了补偿,至于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因xx公司都是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办事,并未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所以xx公司根本无须支付这方面的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祝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于法无据,属于无理的恶意诉讼,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祝某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xx公司的合法权益。五、特别提醒余耀辉律师提醒,公司应该有自身严格的规章制度并经员工签名、公共场合公示,一旦员工违规,公司不至于处于哑巴状态。不管怎样, 公司始终要走法定程序,不然很可能就输在程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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