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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工伤认定结论该不该撤

2016-12-30 08:00:23 无忧保
陈女士是某区知名食品厂的生产工人。2003年6月的一天,天气异常炎热,陈女士所在的车间没有开启空调降温,到晚上12点中班下班时,她已感到头昏脑胀有一种中暑的感觉。厂区内的道路一片混暗没有灯光,陈女士走到车棚,骑上了助动车准备回家时,突然头脑一昏便失去了知觉,当她醒来发现自己躺在地上并且右手臂已骨折,巨痛无比。当陈女士医疗几个月出院后,她的单位不仅没有认定她为工伤,而且还以超过医疗期为由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关系。陈女士不服,自己向当地劳动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但劳动局却不认定她为工伤。巨额医疗费、失业、不认定为工伤等等事情接踵而来,所有这一切对陈女士来说简直是雪上加霜。但她还是坚持认为劳动局的认定是错误的,决定要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个公道,但毕竞要和劳动局打官司,她心里实在没有底,于是她决定还是请律师帮忙打这个官司。  接受了委托后,我认真地研究了陈女士的工伤认定书,发现劳动局在认定事实上方面的确存在证据不足,于是代理陈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动局的认定,并重新认定陈的工伤,并发表了以下观点:  1、单位没有依法提供正常的劳动条件是原告的受伤的不安全因素之一。事发当晚,天气异常闷热,原告所工作的车间内的温度更是高达38度以上,车间内没有开启降温设备且又闭不透风,多名员工们干完活从车间出来时已经感觉头昏脑胀,有中暑后难受的感觉,原告也因中暑而身体十分不适。原告的摔倒是因为其中暑后头晕而引起的。当时一起工作的同事们也证明了当天车间里没有开空调。事实上,原告当天被送进医院后确也因中暑还请家人为她刮痧。因此,所有这一切都充分证明了原告当天确实因中暑头晕才摔倒。而这一切完全是因为单位没有为员工们做好降温措施,没有能提供正常的劳动条件这一不安全因素所导致的。  2、在停车棚路上没有照明设施是原告摔倒的不安全因素之二。在晚上在厂区内、在员工的上下班必经的道路上,单位没有提供足够安全的照明和道路设施,是单位存在的第二个不安全因素。原告下班回家,因为先前的中暑已经给她回家途中增加了不安全因素,加上厂区内道路上没有应有的照明设施,更加增加了原告行路的危险性。根据96(104)号文和上海市沪劳保福发2001(14)号的规定,原告是属于在生产工作的场所和时间内,是由于厂内的不安全因素和工作原因引起的严重后果,因此原告此次受伤事故的责任应当由单位承担,应依法属于工伤。  3、原告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并且事故责任不在于她本人,有无驾证不是本案的关键,因为此次事故的原因不是因为原告的驾驶技术问题,而是单位的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因此被告以此理由来不认定原告为工伤是不恰当的,是在故意回避原告受伤的真正原因。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原告认为是工伤,而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由单位举证。而本案中无论是被告还是单位(第三人),都没有足够的证据来否认原告是工伤。  一审法院对该案进行了认真审理后,作出了撤销劳动局认定的判决。事后第三人不服并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  陈女士同劳动局的行政诉讼官司总算赢了,她心里舒畅了许多,法律还给她一个公道。       俞敏 律师/上海市君拓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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