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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两个月被单位随意炒掉,仲裁后获赔近万元

2016-12-30 08:00:23 无忧保
案情摘要:赵某于2013年6月30日入职珠海市某玩具制造有限公司,任职销售文员,月均工资不足2500元,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9月16日单位总经理口头通知赵某因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被辞退,要求其于第二天办齐所有离职手续,无任何经济补偿金。本律师接受珠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代理赵某,随向香洲区劳仲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近10000元,并要求补办社会保险手续。具体赔偿项目如下:被拖欠工资期间为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16日,计算公式为(2000+163.7+40.9)/21.75*11=1115.0元,加班费:2000+163.7+40.9)/21.75*2=202.7元。被申请人应支付的加班周六加班工资为:(2000+163.7+40.9)/21.75*10=1014.7元。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计算期间为:(2000+163.7+40.9)元+1115.0元+202.7元=3522.3元。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2000+163.7+40.9=2204.6元。经过开庭审理,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单位同意一次性支付赵某6000元(仲裁请求约为8000余元),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后记:劳动者经过开庭,学习到了一些法律知识,认识到自己原来还有这么多的权利。经过这次官司单位认识到虽然经营比较困难,但法律是底线,一旦触犯,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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