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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战而屈人之兵

2016-12-30 08:00:23 无忧保
    应当说,这是一个历程曲折的案子。当我接手这个案子时,已经是一波三折了。当事人是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的,简单地认识后我接过了她手中厚厚的一沓材料。认定劳动关系裁决书、工伤认定书工伤待遇赔偿调解书、工伤待遇赔偿裁决书、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等,通过梳理,我了解到当事人于2004年原受雇于一家注册为某某厂的工厂做工,后该工厂把厂地和设备出租给一个自然人,同时把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几名职工转给这个自然人使用,约定由自然人向职工支付工资,但工资的支付渠道是由自然人将工资统一拨付给某某厂后,某某厂再向职工统一发放。当事人在从事工作的十几天后,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因某某厂和自然人均拒绝向当事人赔付工伤待遇,发生纠纷。于是,经历了以下维权过程:当事人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受理后,在向某某厂进行取证时,某某厂提出抗辩,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此,当事人提起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厂与某自然人之间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另行主张。劳动仲裁裁决送达后,双方在法定期间内均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工伤认定部门据此认定当事人所受的伤为工伤。在法定期间,某某厂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或复议,工伤认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接着,当事人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在法定期间,双方均没有提起复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工伤待遇赔偿的申请,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争议仲裁委制作调解书后送达。如果说,上面的过程进行的比较正常的话,在执行阶段则遇到了麻烦。调解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到达后,某某厂没有主动履行义务。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在进行执行程序后,经“高人”指点,某某厂发现在原来的代理过程中,授权委托书中存在瑕疵,于是以劳动争议仲裁委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要求不予执行。法院下送裁定,以同样的理由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得不重新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裁决由某某厂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在该裁决书送达后,某某厂提起诉讼,但诉讼请求仅以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由,没有实体上的主张。这是我通过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所了解到的案情。看过所有的材料后,我又向当事人了解了一些她的要求。由于某某厂的负责人在整个过程中一直拒绝赔付,竟然在仲裁庭上扬言把钱烧了也不给她一分,因此,想通过对方主动履行义务来拿到赔偿款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看着当事人手指短缺处的疤痕和对方那无形的嚣张,加之她又是我朋友的亲戚,我决定代理她的案子。面对对方的诉讼请求,以我多年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掌握,这样的诉讼请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具体到案件的处理,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是否行使释明权、如何行使释明权还不能够确定,比如说,法院是否当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释明,说明这样的诉讼请求应通过具体明确有实体请求来确认其主张。如果这样,那么这个案件将会继续审理下去。即使我提出抗辩,依我的经验,力度也不会很大。因此,我在准备此案时也是一颗红心,两种准备。我在答辩状中确定的策略是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与此同时,我又做了第二手的准备,如果法院进行实体审理,那么我对全部的案情就应该有一个度的掌握,于是,我对本案的全部材料及相关证据均一一做了详细的分析和记录,并做好了法庭提供的准备。尽管按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但当事人所有的证据均是强有力的,在庭上提出会使整个案情一目了然,会加快案件的审理步伐。在开庭前,我对两种可能性均做了充分的的预测。权衡两种目标,我的第一目标是驳回原告的起诉,因为如果进行实体审理,最终的赔偿数额尚无法预见,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所确认的数额,我认为已经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在开庭前我做好了一切准备。到了开庭的时候,我先向准备笔录的书记员提交了我多备份的一份答辩状。法官进来坐定后,率先向原告说明了他诉求的不适格,并征求原告的意见。原告听了法官的解释后,当庭明确表示撤诉,然后准备另行起诉,同时向法官提交了撤诉申请。此案原告撤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他再另行起诉后为时已晚。于是,我耐心等待书记员打完撤诉裁定书。在把撤诉裁定书领到手那一刻,我明白:这一仗可谓是不战而屈人之兵。(后话:此案开庭时因为原告撤诉,我准备的一切材料没有用上,有一种“英雄没用武之地”的失落感......)(董士慧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网络、房地产、劳动争议等方面的业务研究。办理知识产权维权案件;担任网络经营公司法律顾问及注册配套服务;提供各类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及复议、劳动仲裁、企业劳资顾问等专业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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