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编外员工应否缴纳社会保险


案情简介:黄某于2004年9月起,在某事业单位下属幼儿园工作,该幼儿园为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未经工商登记注册,黄某身份为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1月园方提出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就缴纳社会保险一事未达成协议,园方以其是事业单位,没有账户,无法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为由拒绝为黄某参保,但黄某认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1月4日,园方因双方就签订劳动合同有关条款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以黄某拒绝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了与黄某的劳动关系。2009年2月10日黄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请求:1、被申请人某事业单位为其补缴2004年9月至劳动关系终止时的养老保险费;2、被申请人某事业单位支付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被申请人某事业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处理结果:1、被申请人某事业单位补缴黄某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由双方按照各自应分担比例承担,具体缴费基数和缴费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数额为准;2、被申请人某事业单位支付黄某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3、被申请人某事业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黄某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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