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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劳动仲裁案件

2016-12-30 08:00:23 无忧保
张某在xx公司已经工作了两年之久,该公司并没有为其缴纳劳动保险也并未同其签订劳动合同,在后来该公司甚至无故克扣其正常工资和补助费用。张一无法忍受找到本律师为其代理。本律师在劳动仲裁期间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xx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公司,截止到*年*日止,2、xx公司支付劳动补偿金xx元,3、xx公司为张一补缴劳动保险,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2012 年12月10日,申请人自被申请人公司成立之日起即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约定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餐补每天10元,其它费用每月报销一次。2014年4月被申请人解除同申请人劳动关系,并且拒绝支付申请人3、4月份工资及报销费用。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沟通,但被申请人拒绝支付且拒绝补缴保险,为此申请人至贵委,请求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事项。被申请人在劳动仲裁中提出代理意见,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工资等相应的证据,也没有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收入。本律师在仲裁阶段提出工资、打卡记录、考勤记录等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节法》的规定,应当由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的收入也是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最后本案在劳动仲裁阶段,仲裁委裁定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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