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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律师援助获赔经济补偿

2016-12-30 08:00:23 无忧保
【摘要】2007年11月吴女士与河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公司派遣至中国*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牟县营业部上班,任客户经理一职。后由于公司不及时支付工资,用工单位也不实际安排工作,吴女士与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待岗期间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裁决河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吴女士待岗期间的工资6587元,经济补偿金7440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仍被判决支付上述数额。案情简介:2007年11月吴女士与河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公司派遣至中国*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牟县营业部上班,任客户经理一职。2013年1月河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无故不支付吴女士工资,自2月份中国*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也不再为吴女士提供办公场所和业务支撑。吴女士多次找河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沟通工资和安排工作的事,但都没有得到正面答复,由于公司一直不支付工资,且不安排工作,吴女士不再去上班。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裁决河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吴女士待岗期间的工资6587元,经济补偿金7440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办案经过: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中说吴女士自2013年2月开始旷工,不再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于2013年5月向吴女士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于2013年6月18日通过《中国劳动保障报》向吴女士公告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通知内容为:“吴女士,因你自2013年2月旷工至今,公司将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你自本通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回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后果自负”。公司认为吴女士旷工未提供劳动,公司公告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需要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并向法庭提交了考勤簿和《中国劳动保障报》的公告。2014年3月11日郑州市*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针对河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援助律师认为:首先,公司提供的考勤簿系公司单方制作形成,不具有真实性,且该考勤簿中相关员工的签字字体前后明显不一致,存在造假嫌疑,不应采信。其次,公司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刊登公告,但公告的内容不属实,吴女士不存在旷工事实,公司在报纸上公告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援助律师指出,在公司与吴女士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应及时支付吴女士工资,即便是吴女士被安排待岗,公司也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按照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吴女士支付报酬。本案中公司在与吴女士劳动关系期间不支付工资,且不安排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吴女士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办案效果:2014年3月26日郑州市*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河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吴女士工资6587元,经济补偿金7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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