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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之二:代理劳动者罗某索要工资劳动争议仲裁案胜诉

2016-12-30 08:00:23 无忧保
案件简介:申请人罗某于2010-5-17入职被申请人处,出岗职位是采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经常加班劳累,且被申请人公司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加上罗某打算怀孕生育,2011年8月22日,故而提出离职申请。罗某于2011年9月17日办理交接工作,工作交接后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付申请人2011年7、8、9月份应发的工资及加班费等。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充分了解案情和搜集证据后,代理罗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9月17日期间工资共5200元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300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0年 6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960小时加班费:18537.93元(具体见附件《加班工资计算表》);3、因被申请人没有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请求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2010年5月17日至2011年3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3.5*1800+4*2300*元+2600*3=23300元;案件开庭后,由于证据确凿,罗某考虑到经济紧张,向尽快结束案件。在罗某的委托下,双方达成调解,由公司一次性支付18000元了解此案。仲裁调解书下达后,公司随即支付了调解款项。律师点评:本案证据确凿,如果不是当事人急于结案,完全可以争取到 45000元左右更乐观的结果,但是耗时较长。本律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调解结案。法律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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