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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工资后,是否可以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案情介绍】2012年9月份,亢某开始跟徐某到沧州某建筑工程公司内丘工地工作,当时因亢某法律意识淡薄,单位并未跟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9月22日,亢某在现场拆模板的时候,突然从桥上掉下一块木头正砸到亢某的脸上,当时就晕厥过去。后亢某被送往邢台市人民医院抢救,2012年9月22日至2012年10月1日亢某在邢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主要诊断:左眼球钝挫伤。其他诊断:左眼视神经挫伤、左眼脸裂伤伴眶内异物、左眼眶壁骨折、左上颌窦前壁骨折、左上136牙外伤、腰骶部骨折、脑震荡。沧州某公司支付亢某医疗费后拒绝支付其他费用,无奈之下,亢某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工伤事宜。我们听取他讲述事情经过后,又仔细阅读了他提供的材料。我们初步判断,亢某的事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应属事实劳动关系,亢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内容而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事故。【争议焦点】庭审中,被申请人代理人提出:工资已支付,不应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应赔偿。我作为申请人代理人提出:亢某受伤属于因工负伤,其有权享受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对其用人单位没有为其交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该案争议焦点为1、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2、申请人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数额是否合理。【律师观点】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因工负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呢?《工伤保险条例》第5章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应享受的保险待遇。就本案而言,亢某可以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停工留薪期工资指的是遭受事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期间的待遇,本案中,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工资已全额领取,不应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这显然是混淆了两者的概念,工资指的是劳动者付出正常劳动是应享受的工资待遇,它的时间点是在劳动者受伤之前的工资待遇。而停工留薪期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享受的工资待遇,它的时间点是在劳动者受伤之后接受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裁判结果】因考虑到后期诉讼时间过长,异地执行困难重重等诸多不利因素。最终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费用共计53000元。达成调解协议后,被申请人当场支付了所有款项。至此,时隔三年的工伤赔偿案件划上圆满的句号。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荣志强 律师二〇一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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