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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企侵害女工权益 律师帮助成功维权


【案情介绍】杨女士于2012年5月24日到达至美公司处从事物流专员岗位工作,约定工资为人民币6000元/月(试用期5000元/月)。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早晨9:00上班,晚上18:00下班。在职期间,杨女士勤勉工作,在怀孕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工作,达至美公司在明知杨女士怀孕的情况下,经常安排杨女士加班,变相逼迫杨女士辞职,被逼无奈之下,杨女士于2013年1月28日向达至美公司提出辞职,于3月1日正式离职。杨女士找到刘律师,想追究达至美公司的违法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律师经过掌握证据的分析,帮助杨女士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提出如下意见:申请人于2012年5月24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物流专员岗位工作,约定工资为人民币6000元/月(试用期5000元/月),工资每月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有《劳动合同》【证据1】为证。约定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早晨9:00上班,晚上18:00下班。在签订合同时,被申请人为逃避依法缴纳社保及支付加班费的法律责任,将底薪写为1500元,明显与事实不符,从每月的实发工资金额便可以看出申请人每月的工资均为6000元左右(试用期5000元左右),有申请人提交的工资卡《交易明细表》【证据2】为证,结合常理来看,1500元的底薪如何加班才能使得工资达到6000元水平,除非每天都不休息,另外,按照深圳市南山区的工资水平,相同岗位的工资也不可能是1500元,明显是被申请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违法拆分工资结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在职期间,申请人勤勉工作,在怀孕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工作,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怀孕的情况下,经常安排申请人加班,变相逼迫申请人辞职,被逼无奈之下,申请人于2013年1月2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于3月1日正式离职。有申请人提交的《加班考勤表》【证据4】、《加班时间统计表》【证据5】为证。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从未支付申请人加班费,经统计被申请人共计拖欠申请人加班费人民币6561.70元。有申请人提交的《拖欠加班费统计表》【证据6】为证。故请求仲裁委裁定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加班费6561.70元。2013年2月18日-22日期间,申请人向公司请婚假5天,并办理了请假手续,依法在婚假期间被申请人应照常发放工资给申请人,但是被申请人在3月份发放工资时违法克扣了婚假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379.35元(6000÷21.75×5),有申请人提交的工资卡《交易明细表》【证据2】为证。请假条由被申请人保管,请求仲裁委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故请求仲裁委裁定被申请人退还婚假期间的工资1379.35元。被申请人按照1500元的基数给申请人缴纳保险,明显违反深圳市社保缴纳的相关规定,应该以申请人实际工资作为缴纳基数。被申请人未足额缴纳的社保金差额为5929.00元。有申请人提交的工资卡《交易明细表》【证据3】为证。故请求仲裁委裁定被申请人补缴未足额缴纳的社保金差额5929.00元。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仲裁结果】企业方没有出庭应诉,仲裁委最终作出终局裁决,裁决企业支付杨女士加班费2559.83元、婚嫁工资1379.31元。杨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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