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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劳动纠纷案例代理

2016-12-30 08:00:23 无忧保
案情简介:根据有效证据显示,原告赵xx自2010年9月至2012年2月4日在被告郑州xx技术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2月4日被告在未说明合法理由的前提下,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双方产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故原告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赵xx与被告郑州xx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赵xx的委托,指派程鹏律师作为原告赵xx与被告郑州xx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经过调查取证及庭审质证和辩论,现结合有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郑州xx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赵xx自2010年9月至2012年2月4日的双倍工资。经法庭调查和质证证实,原告赵xx自2010年9月至2012年2月4日在被告处工作,自始至终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经法庭调查查明原告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961.33元。因此,被告应支付2010年10月至2012年2月的双倍工资共计47381.28元。二、被告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8884元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视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2年2月4日被告无故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间为2010年9月至2012年2月4日,月平均工资为2961.33元,经济赔偿金应计为8884元。三、被告应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年休假工资共计20703.4元。依据原被告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12年1月21日至2012年2月4日工资。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双休日和节假日加班加点是常事,被告提交的考勤表也证明了原告每月加班加点的具体次数和时间。但是被告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原告连续工作一年,也未安排应有的年休假。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拖欠工资,拖欠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年休假工资共计20703.4元。四、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带来的损失39402元。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未给原告办理社会保险转接手续,更没有缴纳相关保险费,且不能补交。增加了原告的缴费负担,延长了原告缴纳保险费的期间,推迟了原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时间,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五、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工资表”有事后伪造的嫌疑。法庭质证中被告向法院提交一份由其公司内部核算确认职工工资的工资单,依此主张已向原告支付保险金和加班工资。经仔细核对分析,此份工资单每一页对应一个工资结算周期,根据对应周期的考勤情况核发工资,由署名为“孙x”的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但是,孙x的签字确认时间却是每一个工资计算周期的第一或第二天。试问,被告如何根据未发生的考勤情况核发工资,显然是为逃避法律责任而事后伪造的,其主张自然不能成立。被告企图用伪证逃避应尽义务的行为,必然得不到法庭的支持,还应承担提供伪证的法律责任。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此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人:程鹏律师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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