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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劳动报酬仲裁案

2016-12-30 08:00:23 无忧保
案情简介:申请人徐某某自2005年4月在z公司工作,2007年12月28日与z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9年3月31日止。2009年4月申请人与z公司营业部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4月至2009年8月申请人一直在z公司营业部担任部门经理,根据劳动合同书的约定,被申请人应按月向申请人支付与职级、岗位相对应的劳动报酬。但被申请人从2007年就一直拖欠申请人的劳动报酬,2009年8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但至今,被申请人仍未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此外这些年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的基本工资缴纳三险。因此申请人徐某某特向a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1、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从2005年4月至2009年8月按每月实际工资补足少缴的社会保险;2、两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的劳动报酬:2008年6月30日之前333210.68元;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109669.13元;共计人民币442879.81元。办案经过及案件结果:本律师接受本案申请人徐某某的委托,担任其委托代理人。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本律师仔细的了解了案件具体情况,并多方调查取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了透彻的了解和分析,从事实和法律上积极寻找有利于我方当事人证据,以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供了七组证据,来证明申请人徐某某从2005年至2009年一直在z公司及其营业部工作以及被申请人一直拖欠申请人劳动报酬的事实。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其涉及的企业是金融保险性质,在搜集和分析这些证据的时候,律师做了很多相关方面的研究工资,从中寻找有利于申请人的证据和理由。2010年7月1日下午a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庭上的调查和辩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1、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项费用总计11万元整;2、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之间再无其它争议。律师点评:现阶段劳资纠纷比较多,在这种纠纷中,劳动者常常处于被动地位。遇上公司拖欠工资这种事,双方能彼此协商、友好沟通,当然是一种最好的解决办法。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稽查大队。劳动者还可以选择直接走法律途径,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这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如果对仲裁裁决的结果不满意,可以再拿到仲裁裁决书之后15内到法院起诉。总之,遇到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时,劳动者应当主动积极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标签:   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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