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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工伤索赔

2016-12-30 08:00:23 无忧保
答 辩 状答辩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家住****答辩人因与云南****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司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3年12月16日,李**叫答辩人到原告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公司在仲裁阶段对此也表示认可。2013年12月19日,答辩人在正常施工时,因站立的钢筋断裂从三楼掉下,被放在地面上的钢筋从会阴部插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李**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合法的用工主体应认定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之规定,答辩人与**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二、**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对答辩人不具有约束力**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是其与第三方***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答辩人在此之前从未见到过该协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该协议对答辩人不具有任何约束力,且**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供的协议是复印件而非原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三、**公司用工不规范,管理混乱**公司存在用工不规范,管理混乱等现象,对包括答辩人在内的工作人员从未发放过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认定劳动关系并不需要工作证等证件来证明。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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