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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北京恒慧通公司劳动纠纷


【基本案情】原告高某,女,1976年出生,北京昌平人。委托代理人王日巧,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职员被告北京市恒慧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高某2005年7月1日至2010年3月12日与北京恒慧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09年3月,高某向恒慧通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高某申诉至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裁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恒慧通公司支付高某各种保险金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7297.25元。后因双方不服,诉至法院。【代理意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本案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违法行为。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故,我们认为,原告主张的权利完全合法、合理,应予以支持。【法庭审判】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及各种保险费金额共计1729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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